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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RadioAndTVbuiding GY5067- 2003 代替GYJ33-88 2003-03-24发布 2003--05-01实施 关于发布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广发计字[2003]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 (厅),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公安局,国 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单位: 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负责修订的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国家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公安部会审批准,予以发布,编号为GY5067-2003,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原 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J33-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中心负责管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3年 3月 24 日 关于批准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Y5067-2003)强制性条文的函 建标函[2003]154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你局 “关于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标准送审的函”[(2003)广发计字 615号]收悉。 经我部研究,现批准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Y5067-2003)第4.1.2, 4.1.3,4.1.4,4.2.1, 4.3.1, 4.3.2, 4.3.3, 4.3.4, 4.3.6, 4.3.7, 4.3.8,4.3.9(2)(3)、 5.0.2, 5.0.4(1)(2) (3)、 6.2.3, 6.3.1, 6.3.2, 6.4.1, 6.5.1, 7.0.2, 7.0.3, 7.0.4, 7.0.5, 8.1.4, 8.1.5, 8.2.1, 8.3.1,8.3.3, 8.3.6,8.4.1,8.4.2,9.0.1, 9.0.3, 9.0.4, 9.0.5条(款)为强制性条 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该强制性条文将纳入 《工程建设标 准强制性条文》(广播电影电视工程 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部分)中,有关 广《播电视工程 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J33-88)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 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7月 11日 前 言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根据1998年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广发计字【1998]87号文下达的标准修 订任务,由原广播电影电视部设计院在原《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规范的修订,是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结 合十多年来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状况和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J33-88的实践经 验,考虑了近年来防火技术的进步和要求,对近年兴建和当前正在兴建及改建的大、中型广播电视工程建 筑进行了重点调研,在此基础上按照建设部建标仁1996]626号文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进行重 新编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并予以修改后形成了送审稿。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于2000年7月召开了有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计划财务司、 保卫司、法规司、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公安消防机构的代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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