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规则之构建.docVIP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规则之构建 ——以对某市两级法院实践模式的分析为基础 摘 要:新《企业破产法》明确管理人选任以法院为主体后,此项法院职权如何运行?相关规则如何构建?成为司法实务中的重大课题。由于我国的管理人制度系从国外引入,无之前的实践经验可考,有关管理人指定的立法设计也因此流于宽泛,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凌乱与失范。本文从对新法施行后某市两级法院的现行管理人指定模式及其实践效果的优劣分析入手,提出了限制清算组适用范围,改革其人员构成;完善管理人名册编制,设置管理人资格准入与资质考评;明确本市(县)管理人优先、社会中介机构优先、破产清算事务所优先等选任原则;建立适任基础上的随机或法院择优或利害关系人推荐等个案管理人指定规则等建议。 引言 继新《企业破产法》引入世界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后,最高院出台《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下称《规定》),与新《企业破产法》同步施行。至此,喧嚣甚久的破产管理人指定主体之争尘埃落定。法院作为审判程序的主导者,取得了破产管理人的取定权。然而,新《企业破产法》和《规定》确立的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规则仅在借鉴发达国家破产立法和权衡多项立法理论价值的基础上形成,并无之前的司法经验可考,其全新的制度诠释和略显西化的制度架构给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带来了困惑。本文拟从新《企业破产法》和《规定》施行后某市两级法院2年来指定破产管理人模式及其实践效果的优劣分析入手,以司法者的视角,对破产管理人指定规则作一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为实务参考略尽绵薄之力。 一、破产管理人指定规则的立法现状及其评析 (一)新《企业破产法》和《规定》中的破产管理人指定规则 解读新《企业破产法》和《规定》,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应遵守下列规则: 1、以指定入册机构及个人为原则,以指定清算组为例外。 (1)一般应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名册由高级法院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法院编制;分为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 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情况、管理人履行职务以及管理人资格变化等因素,对管理人名册适时进行调整;法院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新《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2)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规定情形包括四种:①破产申请受理前,因行政清算已经成立清算组,成员符合《规定》第19条;②新《企业破产法》第133条规定的最后一批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③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④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以指定本地管理人为原则,以指定外地管理人为例外。 (1)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2)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法院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列明的其他地区管理人或者异地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法院可以公告邀请编入各地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中指定管理人。 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法院除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外,也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法院可以从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清算组成员。因此,在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场合,法院应当克服清算组成员必须从政府部门中指定的旧观念,特别是改变清算组名为法院指定、实由政府召集的旧模式,利用现行制度优势,由法院出面引入入册机构中的专业人员,令其专职从事破产管理的日常事务,增强清算组的专业性、职业性和中立性,克服清算组的原有缺点,实现专业人员与政府官员间的功能补足和关系制约。对破产申请受理前因行政清算已经成立清算组的,法院应对其成员的适格性进行审查,仅有政府官员而无入册机构中的专业人员的,法院应指导其进行调整。 实务操作中,某市中院曾发现清算组因无力应付庞杂繁重的破产管理事务,不得不转聘社会中介机构的情形。此方式虽补足了清算组的专业性和职业性,但清算组管理人再指定机构管理人,无论从指定主体上还是从指定程序上均师出无名,属违规操作。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指定破产管理人,是保证主体适格与程序合法的唯一方式,也是保持管理人中立性的最佳方式。因此,采取上文所述之成员调整方式,才是适宜途径。 3、落实清算组成员责任 在清算组任管理人的四大缺陷中,通过改革清算组人员构成可去其

文档评论(0)

xx88606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