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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 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 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 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条款,可归纳为: 新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 三是特别关注“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交易。 只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才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只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 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之一,就是与所得税处理的相互协调。 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 即凡是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也视同销售处理,既要确认销售收入,又要结转销售成本。 一是将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和所得税均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二是将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所得税视同销售,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三是将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只有增值税视同销售)。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是将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和所得税均不需要视同销售,只是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行为)。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实施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原来对于视同销售的处理是:按照产品、商品或材料的成本结转成本,按照计税价格(或市场售价)核算增值税,不核算收入;新的处理规定是与销售做同样的处理,即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下面举例说明关于视同销售行为新旧会计核算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八种“视同销售”情形:一是将货物交于他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予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列举了不予抵扣的六种情形:一是购进固定资产;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三是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四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五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以自产产品用于企业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自产产品在本企业消耗掉了,没有流转到另外企业,虽然终止流转,但是自产产品存在创造的新增价值,依据税法的规定,对新增价值征税。   以自产产品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予他人,不仅自产产品存在创造的新增价值,而且自产产品流出本企业,流转到其他企业或个人,存在流转额,依据税法规定,计征增值税。以购买的商品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予他人,购买商品本身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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