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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桂国土采合〔 〕.doc
合同编号:桂国土采合〔 〕
采矿权出让合同
(样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制
20 年 月 日
第一条 合同当事方:
出让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广西南宁市中新路2号
法定代表人:肖建刚
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矿业权交易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广西南宁市中新路2号
法定代表人:曲勇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三条 本合同约定事项为:甲方委托广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通过 形式,将 采矿权(以下简称“采矿权”)出让给乙方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乙方是通过 方式,在甲方委托广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广西国土资源交易大厅举行的采矿权出让活动中竞得该采矿权。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位于 ,开采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为(1980西安坐标系)(注:此处加盖双方印章):
拐点编号 X Y 拐点编号 X Y 1 5 2 6 3 7 4 8 开采深度为 米标高至 米标高(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开采能力) 万吨/年(露天开采 万吨/年原矿,地下开采 万吨/年原矿),采矿权出让期限为 年(含 年基建期),自出让方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算,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为止,在甲方颁发给乙方的《采矿许可证》证本上载明。如甲方颁发给乙方的《采矿许可证》证本上载明的有效期比采矿权出让期限短,乙方可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依法申请延续,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总期限不能超出采矿权出让期限。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采矿权出让成交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3个月 内且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之日前一次性缴清。
乙方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即等额抵作部分成交价款。乙方支付的款项以实际到达甲方银行账户的金额、日期为准。
第八条 乙方按合同缴付采矿权出让成交价款后第二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持本合同和采矿权价款支付凭证到广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索取有关资料,咨询有关情况。
第九条 广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代表甲方应交给乙方的有关资料目录如下:
编号 资 料 名 称 份数 备 注 1 《 矿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及其配套的图表 原件 2 《 矿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 〔 〕 号) 原件 3 关于《 矿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 〕 号) 原件 4 《 》开发利用方案及配套图表 原件 5 《 》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书 原件 6 《 》开发利用方案备案证明 原件 该资料是甲方设定采矿权的依据,乙方对此均应认同。在开采过程中,如实际情况与该资料内容出现差异,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乙方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6个月 内持本合同、《采矿权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价款支付凭证,按规定向甲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第十一条 乙方在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在具备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日前的时间不计入采矿有效期限。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甲方可将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另行组织出让。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依法划定矿区范围后的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按规定编制矿山设计、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矿山安全设施设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及其审批手续后,持本合同、《采矿权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价款支付凭证以及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依法向甲方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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