酬勤教育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送你90分(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pdfVIP

酬勤教育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送你90分(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pdf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荀子劝学》 酬勤教育2013 年国家司法考试 大纲送你90 分(三) 新增考点必考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酬勤教育腾讯微信:@酬勤教育 酬勤教育新浪微博:@酬勤教育 - 1 - 酬勤教育QQ 群:234987382 酬勤教育YY 群:8530502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荀子劝学》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8 号 (2012 年 3 月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 次会议通过)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 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 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 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 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 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 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 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 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 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 - 2 - 酬勤教育QQ 群:234987382 酬勤教育YY 群:8530502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荀子劝学》 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 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 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 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 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 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 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 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 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 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 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

文档评论(0)

pvwr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