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适用标准的理论与实践.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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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适用标准的理论与实践.doc

死刑适用标准的理论与实践   【内容提要】死刑适用标准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本文从死刑存废之争说起,具体阐述了死刑适用的理论标准与实践标准,并深入论述了死刑适用理论标准与实践标准的统一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些许思考。   死刑是国家为剥夺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生命而实施的一种刑罚,因其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最残酷的一种刑罚,所以又被称为极刑或生命刑。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死刑多种多样、千姿百态,有水刑、火刑、活埋、凌迟、吊死、割乳、碎身、尖刀刑、沸油刑等数百种。总体说来,它经历了从野蛮到文明的深刻转变(石刑——斩首——绞刑——枪决——电刑——针注——终身监禁)。   一、死刑存废之争与死刑适用标准的关系:藕断丝连。   死刑在被人类不假思索地运用了几千年之后,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用将近1/10的篇幅宣传关于限制以至废除死刑制度的惊世言论,此后,死刑这一统治阶级视为巩固其地位的重要“法宝”开始备受质疑,而由此引发的死刑存废之争更是延续至今。   (一)目前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各种主要观点及其存在的问题   1、“死刑保留论”。这种观点存在如下问题:   (1)死刑是否比终身监禁有更大的威慑力?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严重犯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联合国1988年关于死刑与杀人率之间联系的研究报告认为:不能证明死刑具有比终身监禁有更大的遏制效果。而实证研究1983年以来中国故意杀人罪案件数量和罪犯人数的变动情况后亦显示:重刑的威慑效果难以持久,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缩短的趋势。“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事实已经证明,存在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而以终身监禁(使犯罪分子丧失自由)为最高刑的国家两者对犯罪的威慑力是大体相当的。马克思说过:“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最残暴的杀人行为都是在处死罪犯之后立即发生的”。因此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有更大的威慑力。   (2)死刑是否为犯罪人留有悔过自新的机会?统计学资料显示,谋杀无论是在监狱里还是被释放后,都极不可能再犯他罪。死刑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来消除人内心的“恶”,这是将生命作为刑罚目的实现的手段,而改造犯罪人的观念却被搁置起来,这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机会。孔子说过:“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只要是人,哪有不犯错误的时候,关健是“错”了能改,不加区分的将所有杀人犯判处死刑使犯罪人丧失了改正的机会。   (3)死刑是否与现代文明相协调?曾有学者说过:“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刑使用的越来越少,而且逐渐被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所取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越来越文明。这一切渐渐掩盖了死刑属于身体刑的本质。这是大多数身体刑被人类废弃而死刑却得以保留的原因。然而,死刑毕竟是身体刑,无论死刑的执行方法如何文明化,死刑也是极端残酷的。这种残酷的刑罚,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相反死刑作为人类未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没落的”。[1]“杀人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些源自原始社会血亲复仇的观念,很显然是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人类既然可以废除车裂、腰斩、凌迟等残忍的死刑,又为何不能对杀人犯废除普通的死刑呢?   (4)死刑是否该由犯罪人一人承担呢?俗话说:“一人做事一人担”。犯罪分子自己干违法犯罪之事理应自己承担责任,这是咎由自取,但是犯罪人并不是孤立地存在于社会当中,他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孕育他的社会和自然环境息息相关,例如不良的成长和教育环境、贫穷等,从某种程度上说,社会必须承担对犯罪人再教育的责任,而处决他,就是让他一人承担了全部的责任。   此外,人死不能复生,错用死刑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据统计,美国在近20年间,有102名无辜者被判死刑,难怪美国科罗拉多大学教授拉德莱特说:“在美国被判死刑的人,不是因为犯了最重的罪行,而是因为请了最差的律师”。   2、“死刑废除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即规定“取缔死刑”,一些学者更是激扬文字:“死刑尚未废除,同志仍须努力”。不过这种观点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1)通常情形下,刑罚越严厉,人们越害怕,其威吓作用就越大,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没有哪一种刑罚比剥夺人的生命更可怕。如果废除死刑,有可能导致犯罪率上升,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国民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更有可能。如果没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处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例如杀人、越狱、故意伤害其它同室囚犯等。   (2)废除死刑与人民群众通常的伦理正义不相符。“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在群众的灵魂深处根深蒂固,传统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间未到”观念使死刑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本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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