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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的检验义务.doc
一、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应当=必须)
二、合同法第158条
1.买受人的通知义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其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出卖人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
合理期间:是指对标的物的检验所需要的 时间、及检验结果通知的时间。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附四
民法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考题
我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与山西
意达签定了购买3T锻造操作机合同,2012年8月25日到货, 当日
经我公司检验、过磅,重量亏5.62吨。按合同约定,应扣款7万元。
现在(2014年11月)若我公司
提起诉讼,能否胜诉?为什么?
注意
以后如果双方就质量异议、亏吨达成扣款意向的话,不要发联络函、通知、声明之类的文稿,一定要签订补充协议
十二、担保法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十三、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十四、担保法第六条保证的方式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十五、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十六、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十八、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十九、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十、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十一、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三)以林木抵押的,(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二十三、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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