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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上市公司治理制度的演进_公司研究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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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上市公司治理制度的演进_公司研究论文 美国上市公司治理制度的演进_公司研究论文 上市公司治理制度是指与上市公司治理有关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规则,以及其实施机制。正式的规则包括通过法律法规所确定下来的制度,例如董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非正式的规则则是指与上市公司治理有关的意识形态、政治文化、信任模式、思维习惯等。美国现行上市公司治理制度经历5次变革:      一、第一次变革(1901~1939年):从自由企业制度到监管型社会的来临      美国上市公司治理制度的第一次变革,主要发生在进步主义时期和“新政”时期。从190l~1921年,被称为进步主义时代,对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是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和伍德罗·威尔逊总统;从1933~1939年二战开始被称为“新政”时期,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对美国上市公司治理制度的变革也产生了重要影响。这次变革的主要历程如下:   (1)托拉斯制度促进了企业的大型化,大型化企业的股权相对而言比较分散,但仍然存在着垄断大股东。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颁布以后,对于托拉斯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而1892年俄亥俄的联邦地区法院对《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第一个权威解释宣称,同一公司的不同部分,不管规模多大,可以协调行动而不构成对贸易的限制。这种解释最终使企业兼并成为唯一不受攻击的合法形式。随着美国新泽西州通过《一般公司注册法》,允许一家公司拥有另一家公司的股票,这就为控股公司的出现提供了保护,美国掀起了第一次兼并浪潮,美国的托拉斯制度逐步转化为以一个法人的面目出现的控股公司(仍被称为托拉斯),以规避反托拉斯法的限制。   (2)黑幕揭发运动将垄断大股东妖魔化,使垄断大股东成为美国民主制度的主要威胁。1900~1915年间,黑幕揭发者大约发表了2000多篇文章,揭发垄断黑幕。使得当时的美国民众对垄断寡头充满极大的不信任感,期望用强大的政府力量制衡垄断势力,从而使限制垄断成为美国20世纪前30年改革的主旋律。   (3)反托拉斯法的完善以及加大对反托拉斯法的司法力度,限制了大股东的权力,使得公司控制权的私人受益降低,导致大公司的股权进一步分散化。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反拉斯法》第八款宣布禁止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银行和100万美元以上的相互竞争的公司之间实行连锁董事制。这就使得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失去了对关联公司的控制权,进而出售其股权。例如,标准石油公司,在1911年被拆解为33个公司以后,新的反垄断法又禁止实行连锁董事制,这使得洛克菲勒失去了对标准石油公司的控制权,洛克菲勒逐步在证券市场出售自己的股份,从而使得33家石油公司的股权进一步分散化。同时期,摩根财团也从其控制的公司撤出了30多名董事。对大股东控制权的限制,促进了大股东出售股权的趋势   (4)对于金融垄断势力的限制则主要体现在“新政”时期的改革。“新政”时期,美国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投资公司法》,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相分离。这一法律给了华尔街银行家极大的打击,摩根银行被分解为J·P·摩根银行和摩根斯坦利银行,前者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后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能够吸收存款的商业银行不能持有工商企业的股票,而能持有证券的投资银行,往往不能吸收存款,这一法令对自1890年以来形成的美国金融资本主义制度是一种致命的打击,同时也使得美国上市公司股权更加趋于分散。为了防止银行家绕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成立投资公司,继续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国会又通过了《投资公司法》,该法区分了分散化基金和非分散化基金,并用《国内税收法》授予两者的税收地位,非分散化基金不能享受派息免税优惠,以鼓励分散化基金。分散化基金中。75%的资产组合则有投资限制等。这些措施限制了投资公司对工商企业的持股比例,美国的银企关系变成了保持距离型的银企关系。   (5)美国对中小投资者的立法保护促进了公众持股的热情。1911年,堪萨斯州通过了一部管理证券发行的综合性法律,要求证券发行人必须公布财务报告并接受银行专员检查,史称《蓝天法》。蓝天法是美国最早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律。在“新政”时期,美国先后通过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开始了联邦政府对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的直接管制,进一步加强了对证券投资者的保护。   总之,美国上市公司治理制度的第一次变革,发生在进步主义时期和“新政”时期,是美国社会的重大转型期。上市公司股权的不断分散导致股东所有权弱化,管理层控制权得到加强,这种状况也为美国上市公司治理制度的后续改革埋下了伏笔。      二、第二次变革(1950~1970年):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中心主义      1、美国上市公司治理制度中的股东诉讼制度   理解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必须理解美国的股东诉讼制度,可以说,股东诉讼制度及其所带来的舆论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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