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我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与管理人中心主义.doc
我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与管理人中心主义
邹海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破产法是规范破产程序之法;有关破产程序的理念和制度设计,无不取决于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破产程序对于债务人财产具有概括的保全效力。法院裁定开始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对于债务人即产生概括的保全效力;不论债务人财产所处的地理位置、种类,所有的债务人财产均受法院开始破产程序的裁定的约束。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无须对于债务人财产采取个别的民事保全措施,债务人财产均因破产程序的开始而受到保全。破产程序的制度设计应当如何对待不同观念和不同形式的债务人财产,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的保全效力的实现。破产立法为实现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效力,应当设计合理并有效的相关制度。
破产程序对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效力,首先应当体现为控制债务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状态。债务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状态的控制,不会因为法院开始破产程序的裁定而自动实现。是否应当由法院去实现控制债务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状态呢?在理论上说,由法院发挥这样的职能,并无不可。但是,法院并非专业的债务人财产经理人员,事实上不可能充分实现控制债务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状态的价值最大化目标。破产程序应当借助于特别的制度设计,以实现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效力。因此,再破产程序开始后,除非需要法院作出决定,破产程序中的事务管理应当由管理人来完成,法院的作用应当被限定于仅作争议的裁决者。
管理人中心主义,是指破产程序的事务性工作通过管理人来进行,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接管、清理、保管、运营以及必要的处分,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中心主义是为科学保全债务人财产而设计的司法程序上的制度。管理人不仅要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的接管,而且要对债务人财产的增值贡献力量。管理人是债务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维护者。以管理人中心主义作为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管理的立足点,显然有利于加强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或保全;同时,管理人中心主义还可以相应减轻法院的责任或负担,法院参与破产程序的事项应当多集中于程序方面,而非管理人应当为的事务性工作上。基于这样的理念,我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第13条、第18条和第20条就管理人所为规定,基本上反映了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中心主义。
我国《企业破产法(草案)》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在这个程序前提下,我国的破产程序的模式结构具体体现为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结合。原则上,债务人有破产原因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以求法院能够裁定开始破产程序。不论当事人申请的程序目的差异,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破产程序对于债务人的财产和债权的清理均产生约束力,有管理人存在的必要。[01]因此,只要有破产程序的开始,就应当有管理人的存在。《企业破产法(草案)》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随破产程序的开始而产生并发挥作用。
关于管理人中心主义,我国破产立法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并不是要否坚持管理人中心主义的问题,而是在管理人中心主义的架构下,如何协调管理人、法院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或者权利分配问题。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负有全面责任。管理人在法院的领导下,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全面的管理权,并负具体的责任。管理人为依法选任的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的专门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的地位;管理人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执行职务。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企业破产法(草案)》第20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仲裁;(八)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但是,事实上,除《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应当由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事项外,管理人依法独立执行职务受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企业破产法(草案)》第18条规定:管理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这就是说,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应当坚持管理人中心主义,但又必须强调债权人的自治,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团体利益。为了更加清楚地描述管理人和债权人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企业破产法(草案)》第61条还做出了如下的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