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人事系统)9.23更新.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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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人事系统) 前期准备工作。 核对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和经费形式。 机关单位:登录区属机关人事系统,点击菜单[综合查询]-[机构信息查询] 事业单位:登录区属事业单位申报系统,点击菜单[综合查询]-[单位基本信息查询] 如果信息不准确,需报相关部门修改; 核对单位缴交公积金人数及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经费形式、工资历史等关键信息 机关单位:登录区属机关人事系统,点击菜单[综合查询]-[机构信息查询] ,查看“在职人员”标签; 事业单位:登录区属事业单位申报系统,点击菜单[人员信息查询维护]-[人员基础信息查询维护]。 如果信息不准确,需报区人力资源局修改; 个人基本信息集的“工资发放标志”决定人员当月是否产生公积金数据,个人基本信息集的“工资统发标志”决定人员当月是否产生流水工资(应发工资打包数据);试用期、一般在职、长期病休、离岗退养、保留工资关系的常设岗职员、老工勤与非常设岗位雇员的“工资发放标志”应为:发;其他人员“工资发放标志”应为:停。须修正标志人员由单位专员提交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公积金专员收集单位人员(在职及试用期)经费形式变化历史信息,并进行维护。 目前人事系统“经费形式变化历史”的维护与“政策(福利)性住房”捆绑在一起,“政策(福利)性住房”享受情况可先选否,把“经费形式变化历史”信息维护好之后保存,待后续房补业务上线后再维护“政策(福利)性住房”信息。 经费形式变化历史只维护在深圳市机关及事业单位的经历;(深圳市外或企业不维护);经费形式变化历史不包括临聘经历;经费形式变化历史时间中,月份不可以重叠; 机关单位:登录区属机关人事系统,菜单名称如下: (现已修改为个人基本信息初核确认和、个人基本信息复核确认) 事业单位:登录区属事业单位申报系统,菜单名称如下: 进入初核确认,维护好“经费形式变化历史”并保存后,依次点击[基本信息初核确认][提交复核],再进入复核确认,点击[基本信息复核确认]。 对于已经有公积金账号的人员(个人开户已成功),个人福利信息提交复核,复核确认后,状态则变成“公积金已开户”;否则为“基本信息已复核”。 相关工资项目补录。 各类人员的公积金缴交基数: 1)机关综合类公务员:职务工资 + 级别工资 + 特区津贴 + 工作性津贴 + 生活性津贴; 2)施行薪级工资制的机关公务员:(薪级工资 + 套转差额 ) * 85%; 3)机关老工勤:岗位工资 + 技术等级工资 +特区津贴 + 工作性津贴 + 生活性津贴; 4)事业单位全额、差额常设岗(管理、专技、老工勤):岗位工资 + 薪级工资 + 特区津贴 + 基础津贴; 5)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常设岗:实发工资总额; 6)机关事业单位雇员:实发工资总额; 对于1—4情况,公积金缴交基数是可以通过个人的工资历史计算出来;而对于5—6情况,系统提供了“相关工资项目补录”功能,将机关事业单位雇员及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常设岗的实发工资金额补录到系统中。 具体操作请参看人事系统的“相关工资项目补录帮助”。 相关工资项目补录的注意事项: 发起“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之前,须维护好与“经费形式变化历史”相对应的历史月份“相关工资项目补录”(每月一条)。 录入“相关工资项目补录”时,有“工资月份”和“发薪月份”两个时间要填录,“工资月份”为单位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对应的月份,“发薪月份”为产生工资流水(包含公积金数据)的系统当前发薪月份。 单位需要每个月在工资流水打包之前,暂定在每月22号前,维护本单位的人员“发薪月份”为系统当前发薪月份的相关工资项目补录。 发起“公积金补缴申请”后,“发薪月份”非系统当前发薪月份的记录将以补发补扣的形式按月依次补缴,“发薪月份”为系统当前发薪月份的记录将产生工资流水并计算出当月公积金数据,可在当月的“公积金缴存明细表”查看。 举例1:当前月份为2012年9月份,系统当前发薪月份为2012年10月份,A单位雇员的“相关工资项目补录”录入了2012年8月份以前(含8月份)的记录,这些记录中的“发薪月份”与“工资月份”一致;发起“公积金补缴申请” 后, 2012年8月份以前(含8月份)的记录将以补发补扣的形式按月依次补缴(参看第四步举例);再在工资流水打包前录入了“工资月份”为2012年9月份,“发薪月份”为2012年10月份的记录,每月工资打包时,该记录将产生工资流水,作为当月缴交的公积金,即9月份的工资对应的公积金在10月初产生。 举例2:当前月份为2012年9月份,系统当前发薪月份为2012年10月份,B单位雇员的“相关工资项目补录”录入了2012年9月份以前(含9月份)的记录,这些记录中的“发薪月份”与“工资月份”一致;发起“公积金补缴申请”后,2012年9月份以前(含9月份)的记录将以补发补扣的形式按月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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