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基层法院的困境和出路.docVIP

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基层法院的困境和出路.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基层法院的困境和出路   摘 要 举证时限制度源于西方的证据失权制度,是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落实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审限制度不可或缺的手段,也是实现诉讼效率、效益和程序公正价值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改革的发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时限制度势在必行。本文拟从举证时限制度的内涵及理论基础入手,论证该制度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的价值和优势以及该制度在我国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并从法院、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该制度本身等方面阐述了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最后分别从上述各方面提出了建议,以期该制度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走出困境,得到切实运用。   关键词 举证时限 证据失权 适时举证   作者简介:赵玲莉,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3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50-03   一、举证时限制度内涵及理论基础   举证时限制度,又称证据失效制度或证据失权制度,一般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该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该制度以诉讼效率为基本价值追求,其基本原理是通过限制当事人证据提出中的行使时间和排除逾期证据的效力,达到防止证据突袭和诉讼迟延的目的。豍   (一)效率价值的体现   民事诉讼以追求公正和效率为其价值体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诉讼不再是单纯追求实体公正,效率价值的地位日益突显,正如意大利一位名法学家所言“长久的裁判是恶的裁判,诉讼过分迟延(delay)等同于拒绝裁判。”豎又如那句有名的英语名谚所言:“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当前,诉讼的效率价值越来越被人们重视,但公正和效率又并非容易兼顾,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到底是选择实体正义还是诉讼效率,这也必然牵涉到价值的取舍问题,正如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没有效率的公正也不是公正,诉讼效率和公正应当是辨证统一的,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应通过提高诉讼效率,争取最大化的社会效益。   (二)民事诉讼目的的转变   过去民事诉讼追求的目标是客观真实,然而,诉讼受其自身效率价值以及特定时空和物质条件的制约,法官在法庭上认定的事实只能是拟制的事实,即“法律真实”。“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误差,这是任何制度都无法消除的。从这个层面上讲,举证时限制度也有了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豏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已被写入民事诉讼法,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如起诉权、辩论权、处分权等权利时要本着合理和善意的前提,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诉讼突袭、恶意诉讼等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具体到证据方面就是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按时举证,适时举证。故意不提出证据、拖延举证、随时提出新证据以拖延诉讼等不诚信的行为,以及在审理过程中利用证据突袭使对方陷入不利和被动局面的行为均为法律所不容。   二、举证时限制度的由来及演变过程   1992年《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却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该规定首次提出当事人举证应在合理期限内,可以说是举证时限制度的雏形,但对于如何确定“合理期限”以及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该规定并未明确。豐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就举证时限的确定、延长、逾期举证的后果及举证时限制度的例外(新的证据)等进行了规定,举证时限制度第一次以制度的形式正式确立下来,也是该制度第一次出现在法律框架体系内。该制度的出台的原因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的私权纠纷的迅速增多,以往的包揽诉讼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已无法满足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化解民事纠纷的客观需要豑,同时我国学者处于不断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和诉讼模式的尝试中。但该制度的规定仍显得略微粗糙及原则,且规定超前,其所依赖的司法解释法律位阶低,即使违反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脱离我国现实司法环境,导致该规定在基层法院基本被架空。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同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

文档评论(0)

you-you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