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在什么条件下拒付才有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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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在什么条件下拒付才有效   信用证结算在我国企业出口业务中占有相当比重,但很多小微企业的外贸业务员或单证员对这种结算方式都很怵,担心稍有不慎,单据不符遭开证行拒付就收不回货款,很可能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而面临破产。   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拒付是有条件的:一是不符点真实存在;二是拒付要式满足《UCP600》第16条f款规定。这两个条件需同时满足,否则开证行无权宣称受益人交单不符。因此受益人在接到银行转来的不符点通知时,也不需反应过激,过度惊慌,更不应束手就擒。受益人完全可以根据留底的交单单据,对照银行所提不符点,结合信用证条款,《UCP600》及《ISBP745》适用条款,判断不符点是否真实存在,开证行的拒付要式是否满足。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拒付要引用具体惯例条款,配合交单银行积极抗辩,争取货款及可能发生的利息早日安全收回。   下面结合一些具体实务例子来分析开证行的拒付是否满足上述的两个条件。   一、外贸业务中开证拒付存在的几种情况   (一)信用证条款表述不清引起的开证行拒付   受益人收到这样的一份信用证,金额466300美元,不允许分批装运。货物描述为“2,400 MT Gross/Net of Kidney Beans at USD 185/MT”(2400公吨 芸豆,每公吨185美元)。受益人在交单期内提交的发票显示:“shipment of 2520.28 MTs Gross Weight, 2486.929 MTs Net Weight of the goods, the price was charged as USD185/ MT gross for net. The amount of the claim under the L/C was USD466,251.80 (i.e.,USD185×2520.28 MT).”(装运货物毛重2520.28公吨,净重2486.929公吨,单价以毛作净每公吨185美元,信用证项下索汇金额466251.80美元,即USD185×2520.28 MT的积)。   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上述单据拒付,理由为“Invoice showing unit price at USD185/MT Gross for Net instead of USD185/MT”(发票显示货物单价以毛作净每公吨185美元,而非每公吨185美元)。那么这个不符点是否存在呢?   在贸易实践中,如果没有特别说明,货物以重量计量的一般都是指净重。芸豆是农产品,价值较低,对于低值农副产品,包装材料一般都简陋轻盈,价值可以忽略不计,在以重量计价时,通常都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本案例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开证行认为计价重量应为净重,并且 “Gross for Net”在信用证中并没有出现;而受益人以毛作净,分歧在于“Gross/Net”能否表示“Gross for Net”?关键是有多重含义的斜线(/)在各方当事人的理解中能否达成统一认识,显然在本例中开证行与受益人对斜线的理解是不一致的。《ISBP645》与《ISBP681》的第7段都明确表示“斜线(/)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得用来替代词语,除非在上下文中可以明了其含义。”在今年4月国际商会刚通过的《ISBP745》中,其A2段a款更是明确“斜线(/)可能导致不同的含义,不应用来替代词语。尽管如此,如果信用证还是使用了斜线,且上下文含义不明,那么将允许使用其中的一个或多个选择”,并以“红/黑/蓝”3种颜色举例说明。据此理解,“Gross/Net”可以是“Gross Weight”、“Gross for Net” 或者是“Net Weight”中的一个或多个意思。因此开证行由于在信用证中使用了含义不清的斜线造成受益人理解上的不同,其指示不清的后果只能由开证行自己来承担,受益人发票显示的内容并不与信用证的货物描述矛盾。本案受益人根据ISBP中的这一段进行抗辩,最终以开证行付款结案。   由此可见,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条款意思表达要清晰,开证行对意思表达不清的条款应负澄清义务,引起受益人理解歧义应承担责任。   (二)开证行能否二次拒付?   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注意到上述案例信用证要求装运的货物重量为2400MTs,而发票上的重量显示毛重为2520.28MTs(Gross for Net),这个重量已经违反《UCP600》第30条b款的规定(2400MTs上浮5%是2520MTs)。那么开证行能否在上述不符点(“Invoice showing unit price at USD185/MT Gross for Net instead of USD185/MT”)被受益人成功抗辩后再提这个超量装运的不符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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