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2012万国大纲解读班民法提纲.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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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新大纲解读 2012年新大纲最大的变化在于婚姻家庭法部分,新增了一个司法解释,《婚姻法解释(三)》。新增了两个考点。即“离婚救济”和“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定制度”。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1年7月4日 《婚姻法解释(三)》中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一.婚前贷款买房的产权归属 现代社会,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特别是按中国的传统及婚嫁习惯,一般由男方提供住房,房产一般也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往往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房屋应该归谁? 【条款】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这一条取消了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 二.父母赠与房产的归个人 【条款】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这一条改变了司法解释(二)“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父母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这一规定,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更为合理,也更符合国情。” 三.婚内财产分割保护弱者 【条款】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读】这一条是涉及婚姻财产的重大突破。它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会对夫妻双方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 四.女性的生育权受到更大的保护   【条款】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这一条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这也在理论上确认的一个问题,即“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绝对权、支配权,而不是身份权”。妻子堕胎并不会侵犯丈夫的生育权,而是在行使自己的一种人格权,这种人格权是自己独立享有的。且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要高于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身份权。   五.拒做“亲子鉴定”将败诉   近年来,亲子鉴定越来越火爆,孩子的血缘认证往往牵涉一个家庭的稳定。如果一方无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法律将支持另一方的诉求。   【条款】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本条是婚姻法中的全新规定,以前在婚姻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一、离婚救济 离婚救济包括离婚困难帮助请求权,离婚经济补偿权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三方面的内容。经济帮助不以困难一方无过错为要件,但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主体只能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因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对离婚过错行为进行惩罚。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积极补偿权,因为夫妻一方的劳动可以减轻另一方的家务负担,有利于其专心工作。根据我国的传统观念和现实情况,在家庭生活中,承担家务劳动的往往是女方,在经济上女方处于弱势群体的居多。这一条也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使妇女的家庭劳动得到应有的保护和尊重。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有特定侵权行为导致离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的损害赔偿。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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