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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公立高校行政行为适度司法审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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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公立高校行政行为的适度司法审查 卢 威 邱法宗 (天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天津 300387 ) 摘 要:对公立高校的行政行为进行适度司法审查,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司法审查应 当充分秉承法治精神和大学自治理念,以适度为原则,在准确界定高校行政权范围的前提 下,主要审查其可造成较重后果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可实行间接附带司法审 查。同时,司法审查时应尊重学术上的结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关键词:公立高校;行政行为;适度原则;司法审查 中图分类号:D912.1 近年来,不服公立高等学校行政行为而诉诸法律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但是,当前理 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司法审查是否应当介入、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公立高校行政行为问题尚存诸 多争议。传统的“大学自治”观念正受到来自现代法治的挑战。深刻认识解决高校管理中出 现的法律问题,解决好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校行政管理 法治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鉴此,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主张对公立高校行政行 为进行适度司法审查。 一、对公立高校行政行为进行适度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高校自古以来就有“学术自由”、“大学自治”和“教授治校”的传统和精神。大学就 是在这些理念中逐渐成长为教学和科研中心,并形成了自己的独特文化。过度干预有损于大 学独立,最终使之变成世俗偏见的傀儡。只有保障其学术自由、办学自主的权利,才能使之 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走上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但另一方面,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大学不仅要为民族国家的行政和经济利益服务 , [1] 成为建构国家的一个工具,而且也形成了铸造社会灵魂和规训人民大众的机制。” 对文化 [2] (3) 教育的注重早已成为现代宪法的主要内容。 接受教育也已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法 治社会下的大学不可能也不应当游离于国家管理之外,因而也就无法避免司法审查问题。 那么应如何看待大学自治和司法干预?在德国公法学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看来,学校 作为公营造物,与其师生间存在“特别权力关系”。师生与学校间产生的行政纠纷不得通过 司法渠道求决。该理论一方面强调行政权的至高无上;另一方面又使得师生权利难以救济。 多年来,我国的高校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官僚化、行政化的倾向。学术权力往往受制于行政 权力;学术自由被行政命令所吞 。这些现状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忧思。应当认识到,传统的 大学自治是以学术为中心的自治,行政为学术活动服务而存在。而我国面对的现实却是学术 权力和行政权力错位,后者对学术自由过多干涉。同时,由当事人通过申诉途径求决的信访 救济方式,却通常由于程序不规范、规章不健全等制度安排上的缺失,面临着“权利虚置” [3] 和“权力监督困境”。 当前的司法审查制度对所谓 “大学自治”或 “办学自主权”的保 护,事实上非但不能保障学术的自治与自由,反而容易导致行政权力失控,使师生学术自 由权和其他权利难以保障。 在现代社会,对公立学校作出的部分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正在逐步得到修正。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毕业证和学位证案, - 1 - 成为我国首例学生起诉高校并获胜诉的行政案件。建立对公立高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给予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并与当事人申诉制度等有机结合,有利于保护师生的合 法权益,提高高校法治观念,也有利于防治学术自由权利被行政权力所侵害。因此,对公立 高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必要的。而“适度”是进行司法审查需要把握的重要原则。既 要将高校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司法途径制裁违法行为;又要适当尊重和保障高校办 学自主权。 二、对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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