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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1、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人的生命、健康、名称、肖像、名誉、荣誉、婚姻权、一般人格权)和身份关系(亲属、监护、知识产权中的署名权、发表权) 2、民法与商法 联系:民法与商法同为私法(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基本制度)。 区别:1、主体:一般的人;商人 2、调整范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有偿的财产关系。 3、国际性:民法的许多制度具有地域性;商法更具国际性。 4、制度:商法特有的制度,如商业帐簿。 3、民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指经济行政法,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进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算法、银行法、价格法等。 民法与经济法:横向经济关系;纵向经济关系。 4、民法体系 我国的《民法通则》一改传统民法典的编制体系,单设第六章规定了民事责任。 5、民法的沿革 罗马法 日耳曼法 日本法 台湾法 我国1986年通过《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生效)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概念 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它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二、标准 非规范性、不确定性、 三、功能 1、立法准则 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行为准则只有同时作为审判准则时才有法律意义) 3、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 四、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关系 相同:都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对私法自治的必要限制、谋求主体之间和谐共存 不同:公序良俗原则并不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只是消极地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不得逾越的道德底线。诚实信用原则则强制积极实现道德要求,必需满足的道德标准 五、如何适用 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由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二章 要素 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人身利益、权利 内容: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权利的类型 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抗辩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与从权利。5、既得权与期待权(已具备权利构成的部分条件,须待其他条件发生时才可完全构成的权利)6、原权与救济权7、新型权利:社员权(社团中成员基于其成员的资格和地位,而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既有非经济性质的权利,也有经济性质的权利。股东权是典型的社员权) 知识产权(是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第四章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统一性(权利与义务资格的统一)、普遍性、平等性、不可转让性 开始: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我国,独立呼吸说(从第一次呼吸开始)在胎儿上,我国采用个别保护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民事权利能力,若干例外情形除外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分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精神正常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能够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意见》第6条: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性行为。 第四章 监护人 未成年人:法定监护: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指定监护 精神病人:法定监护: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精神病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制定监护 第五章 住所和居所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居所是自然人居住的处所。 第六章 宣告失踪 概念: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条件:1、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2、须由厉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法律后果: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失踪宣告的撤销后果: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他应当将其代管财产及其收益交还给被宣告撤销失踪的 人,并将代管期间对其财产管理和处置的详细情况告知该人。 第七章 宣告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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