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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自然人 第二章 权利主体之一: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何谓自然人 ? 首先,自然人是生物意义上的人 ? 第二,自然人被法律赋予了民事主体资格 ?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一)权利能力的概念 ? 法律赋予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二)权利能力和权利的区别 ? 首先,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的资格和前提;而权利则是基于这种资格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而取得的结果,其表现为一种以利益为出生证明制度 ?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 1.某甲与其父母驾车去外地度假过五一,不幸在高速公路上与一辆大卡车发生追尾事故,某甲一家全部遇难身亡。经查某甲一家均未立遗嘱也没有近亲属在世,只是某甲度假出发前已与其女友乙办理简单婚礼,打算假期过后即办理结婚登记,度假时乙因为已有身孕未同行。 ? 此时如何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 2. 甲女怀有八个月身孕,在去医院检查的路上,被闯红灯的电动自行车撞倒。所幸甲没有大碍,但腹中胎儿却因这次撞击出生时身有残疾。该胎儿出生后要求骑车人乙予以赔偿,乙以当时其尚未出生不具有权利能力为由拒绝赔偿。 四、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及死者利益的保护 ? (一)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 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 死亡时间的认定及推定 ? 《继承法意见》第2条 ? (二)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法律对死者的名誉及其他人格利益保护的特别规定。 ? 《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又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 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然人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犯,其直系亲属是否有权 提起诉讼问题的函》中规定:“ 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案例: ? 某村村民甲,于3月2日早上住进某医院妇产科,于当天下午6时10分生产男婴 乙,未足月、畸形,7时8分在保温箱中死亡。甲的丈夫丙与女儿丁在赶赴医院的途中不幸发生车祸,丁负重伤成为植物人,丙则于3月2日下午7时5分死亡。丙生前非常喜爱自己的小狗“小皮”,立有将自己遗产的十分之一给“小皮”的遗嘱。 ? 问题:谁可以继承丙的遗产? 第二节 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 ? 能够自己进行民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指向基于意思的权利变 动),取得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意思能力——可以判断自己行为(1)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第Ⅱ类人除外(Ⅲ)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Ⅳ) 不能完全辨认:《民通意见》第5条。 ?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何在发生效力或者不发生效力之 间加以选择,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 对智虑不周者保护的必要; ? 如何促进未成年人参与法律交易,为其成年后的行为而准备; ? 兼顾交易安全。 ? 2.“限制”的含义 ? 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他的行为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 ? 《民通意见》第3条、第4条。 ? 一般而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如下行为有民事行为能力:(1)日常生活行为, 如购买零食、学习用品或其他生活必需品的行为;(2)社会定型化行为,如利用自动售货机、乘坐公交车、乘坐出租车等行为;(3)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或被免除义务的行为。 ? 关于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 ? 法律规定:《民通意见》第6条,《合同法》第47条第1款。 ? 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判断,应该以此项行为的法律后果为准,也就是说在法律后 果上不负担任何义务。其判断不以经济上的利益或者不利益为准,因为采用这样一个标准会影响法律和交易的稳定性,另外还有教育方面的考虑。 3、关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事后同意 (2)事前同意(不得无法加以限定或者无法预见其范围!1就个别民事法律行为的同意;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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