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券商财富管理业务研究及启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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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MERGEFORMAT 1 台湾券商财富管理业务研究及启示 2005年7月,台湾“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发布了《证券商办理财富管理业务应注意事项》(以下简称《应注意事项》),正式向岛内券商开放办理财富管理业务,此后该法案经过多次修订,目前已形成了完善的财富管理业务运作架构。台湾券商财富管理业务是在居民财富不断累积、理财需求日益旺盛的背景下,在外商银行观念及经营模式的带动下推出的,目的在于打破券商仅能在各业务线下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及提供金融服务的状况,鼓励金融创新,提升券商竞争力,这给内地券商经纪业务转型提供了较好的借鉴和参考。 一、台湾券商财富管理业务发展历程及现状 台湾财富管理业务发起于商业银行,由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提升转型而来,经历了一个由市场驱动、政策规范的逐步发展过程。早期,由于财富管理业务给金融机构带来了大量的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很多银行纷纷投入人力、IT资源,甚至引进外来顾问,打造财富管理经营团队,设置贵宾理财中心等,财富管理业务于是蓬勃发展了起来,销售产品范围也从国内外基金到结构型产品,甚至更为复杂的金融产品。但由于该业务缺乏制度规范,出现了不少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引发了不少客户投诉。基于此,2005年,台湾“金管会”为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发布实施了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办理财富管理业务的应注意事项,从法律上确立了业务的范围及从事该业务应遵守的相关规范,财富管理业务步入了规范发展的阶段。 2005年7月27日,台湾“金管会”发布《应注意事项》,正式开放券商办理财富管理业务。正如“金管会”在开放此业务的新闻稿中提到的,“环顾国内近年来金融市场之发展,面对国际竞争压力以及客户服务上精益求精”,“规划开放证券商从事财富管理业务,以提升证券商经营竞争能力,并达成鼓励券商金融创新之目的”。之后几年内,《应注意事项》经过了多次修订,目前已经形成了健全的财富管理业务制度体系,运作也逐渐趋于成熟。根据修订及完善时间,可以将券商财富管理业务发展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代理销售方式经营财富管理业务(2005年7月—2007年6月)。根据台湾“金管会”首次发布的《应注意事项》,仅综合性券商方可开办财富管理业务,且须设立财富管理部门,只能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理财规划、资产配置服务,不能销售产品。2006年8月14日,台湾主管机关发函明确定义了九项财富管理业务行为,其中包括国内外金融产品销售,消除了券商财富管理业务是否销售金融产品的争议。但此时券商无法提供整合性的开户、交易服务,资产配置须借券商本身或与其他相关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广或共同行销等营销行为完成,即通过产品代理销售来实现客户资产的配置。客户必须另与券商其他部门、其他金融机构分别开立多个交易、交割账户,签订多份契约,手续复杂,无便利性可谈。若券商为客户拟定的投资组合复杂程度较高,客户甚至需要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数十个契约。对于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及多样化的金融商品,券商很难根据客户需求及时进行调整,券商空有“财富管理”之名而无其实,且由于客户资金、资料的不可控制性,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财富管理业务发展较为沉寂,获得业务资格的券商仅有7家,且只有统一证券正式开办此项业务。 第二阶段:以财富管理专户经营财富管理业务(2007年6月—2008年4月)。针对券商财富管理业务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台湾“证券商业同业公会”提出了架构整合性服务平台,包括“单一窗口作业”和“财富管理专户”的建议。台湾“金管会”于2007年6月21日同意券商以“单一窗口”作业,券商财富管理人员能够担任客户理财的单一窗口,实行一次开户、一次征信及一次下单作业流程,避免了客户分别与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的麻烦。台湾“金管会”于2008年4月11日发布修正的《应注意事项》,开放“财富管理专户”,券商可以采用单一主账户架构,以专户(综合交易账户)方式为客户执行资产配置,财富管理整合性服务平台得以构建。同时“金管会”放宽了资产配置范围,债券附条件交易、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结构性及证券化产品等重要金融产品,均可作为客户资产配置品种。但因《证券商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管理规则》限制,券商仍无法架构完整的境外基金产品线。此时期的券商财富管理业务仍无法以信托方式办理,在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第三阶段:以信托方式经营财富管理业务(2009年9月后)。台湾“立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通过《信托法》修正案,同意券商兼营信托特定项目。配合此法案,台湾“金管会”于2009年9月28日,发布《应注意事项》修正条文,开放券商以信托方式办理财富管理业务,并允许券商分支机构经营财富管理业务。券商不仅可以架构完整的产品线,并可运用信托业务,提供完善的理财规划服务,台湾券商财富管理业务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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