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务犯罪初查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pdfVIP

浅谈职务犯罪初查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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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一、初查实践问题分析 (一)初查的实践意义 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在立案前通过初步调查的方法,对本院管辖范围内的职务犯罪 案件线索进行审查,以获取证据,从而判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诉 1 讼活动。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报案、控告、举 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这里的“审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书面审查,即仅对报案、 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本身所作的书面审查,以确定是否属于本案管辖、应由哪个部 门负责调查、侦查;另一种是调查,即通过一定的方法对举报材料所反映的事实进行调 查并收集证据,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是否作出立案决定。这种书面审查和调查在 实践中就称之为“初查”。初查的基本任务就是获取证据和有关信息,判明是否认为有 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是否立案。2 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实践中,除了部分在办案中自行发现的以及其他有权机关移送的 线索外,检察机关受理的线索绝大部分都要经过初查这一环节,它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初查既是立案的前提,也是立案后侦查工作甚至职务犯罪诉讼活 动全过程的基础,事关具体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成败。实践表明,初查效率和质量的 3 好坏,直接影响立案侦查的准确性和成功率。初查工作搞好了,就可以有效排除各种阻 力和干扰,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工作效率。相反,初查工作搞的不扎实,将给侦查工作 带来麻烦,一些证据不能及时固定,甚至把 “活案”办成“死案”,明知被查对象的行 为构成了犯罪,可由于证据不充分难以认定犯罪事实,而只能做撤案处理,使犯罪嫌疑 人逃脱法网。4 2012 年3 月14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即将于2013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刑事诉 讼法》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从程序到办案思维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实上 1 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学》,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年版,第100 页。 2 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学》,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年版,第102 页。 3 詹复亮:《新刑事诉讼法与职务犯罪侦查适用》,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年版,第78 页。 4 郭立新:《检察机关侦查实务举报初查·立案技巧·强制措施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年版,第44 页。 2 浅谈职务犯罪初查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也会较大地增加侦查工作的难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 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 间除了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外,还可 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此外,除特别重 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无需经侦查机关的许 可,会见时不被监听。这些新规定一方面将极大地稀释侦查机关通过审讯带给犯罪嫌疑 人的心理压力,进而稳固其心理防线,助长其侥幸心理,强化其拒供心理和证人特别是 污点证人的避证、拒证心理,从而大大增加取证的难度,另一方面,辩护律师从案件一 开始便能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掌握整个案件的动态,为日后法院庭审的控辩对抗做好充 分准备,大大增强了辩护力量,同时也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控诉难度。鉴于辩护人介入到 刑事诉讼的时间点已经提前到侦查阶段,从某种角度来说,反贪部门的侦查工作和律师 5 的辩护工作几乎是同步进行的,反贪部门的侦查工作优势已经消失。为此检察机关不得 不改变长期以来“以人立案”、“由供到证”的侦查取证模式,将侦查重心前移至初查环 节,由其承担侦查环节的部分工作任务,在初查中就要把掌握的线索尽量查深查透,不 放弃任何对案件有帮助的细节,争取掌握更多的关于被初查对象实施犯罪的证据和信 息。 (二)当前初查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初查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作用日渐增大,其所承担的任务也渐趋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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