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权益保护初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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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权益保护初揆 郑丽航 (莆田学院图书馆 福建莆田351100) 文 摘 分析现代信息社会中引起广泛关注的几种信息权利形式及权利冲突问题,指出信息社会的良性发展必须通过信息政策与立法、社会制度保障、道德自律等来调整各信息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以此保障各主体应有的信息权益。 关键词 信息权利 信息权益 信息法 知情权 隐私权 信息产权 On the safeguard of Information Right and Interest Zheng Lihang (Putian University-College Library,Putian 351100)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several much-concerned forms of information right and the problems of right conflicts in modern information society .The writer holds the view that the virtuous development of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should adjust the interest balances between the information subjects by the way of information policy ,legislation ,the guarantee of the social system ,mortality autonomy,etc., thus ensuring information right and interest every subject should have .. Key words: Information Right, Information Right and Iinterest, Information Law, Right to Know , Right to Privacy , Information Property 信息作为一种普遍性、动态性的资源,是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只是每个历史阶段人们对它的认识与利用程度不同。20世纪60年代以来,新技术革命将人类社会推进到一个信息化时代,信息这种深具增值性的资源成为促进经济、技术及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人们的信息意识日益加强。在其上所依附和可利用的价值必然引起权利主体间的利益争夺,社会的信息关系日趋复杂。 如何保障各主体正当的信息权利,来获取、使用所需信息,防范不当侵犯,已提到社会法制日程上,信息权益保护开始越来越为世界各国所重视。在1999年第65届国际图联大会上,墨西哥学者Estela Morales在论文中如此阐释信息权利:“信息是人类表达自己或倾听别人表达的需要的反应,它是某一时刻作为本质人权的需要的反应,因为作为一个自由人,我们有权表达自己、告知与被告知。这种正常的基本权利必须由国家来保证或被社会所保护。这种权利也应被视为一种整体,我们不仅要在信息创造和思想与知识的表达中思索,也要在信息流通、有效利用和解释中思索。” [1] 最早明确对信息权利做出界定的法规是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于1999年7月通过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niformCompute Information Transactions Act)[5]目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只是部分知识,还有许多作为人类脑力劳动成果的信息产品没有纳入知识产权范围,特别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许多信息产品(如程序、遗传学信息、字形、人物形象等)很难直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为了法律的公正,有必要设立外延比知识产权更广的信息产权,或者扩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这个意义上,知识产权等同于信息产权。[6] 1.5 信息控制权 信息控制权指的是主体为了保证对自身所拥有而为外界所稀缺的信息的秘密性、真实性、完整性而拥有的管辖权和支配权以及对有害信息的抵御权。信息控制权源于平等主体的独立权与自卫权,是针对可能出现的侵犯而设置的盾牌,是对正常秩序的维护。它的行使一般不对信息内容加以干预,而是防止信息系统被非法侵入。[7] 按信息主体来源的不同可分为个人信息控制权、组织体信息控制权和国家信息控制权。 个人信息控制权,主要涉及个人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即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89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布兰代斯和沃伦就指出:“时至今日,生命的权利已经变得意味着享受生活的权利――却不受干涉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个人都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事情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都有不受他人干涉搅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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