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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有追索权)
合同编号:
甲方(转让方):浙商银行
法定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邮编:310005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蔡惠明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受让方):
法定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甲方、乙方均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拟开展同业间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为明确双方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于二○○六年 月 日在 (地点)签署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另有约定,否则下列词语的含义应解释为:
(一)信贷资产转让日: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约定将信贷资产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即2006 年7月 日;
(二)借款合同:是指本合同附件2-1所列借款合同和对借款合同及其条款的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
(三)担保合同:是指本合同附件2-1所列担保合同和对担保合同及其条款的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
(四)借款人:是指本合同附件2-1所列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五)担保人:是指本合同附件2-1所列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六)工作日:是指银行对外受理一般对公业务的银行工作日,不包括中国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六、星期日。
第二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是指甲方在借款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未到期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尚未到期的借款本金人民币 元、相应利息及其他与债权相关的权利)及甲方在担保合同项下对担保人享有的全部权利和利益(以下简称“信贷资产”)。
第三条 信贷资产的转让价格
本合同项下信贷资产的转让价格为3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利率上浮5%。
第四条 信贷资产转让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关于信贷资产的全部文件(下称“信贷资产转让文件”)复印件送达乙方,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2.借款借据;
3.乙方认为甲方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信贷资产的文件。
(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送达的前款所列全部信贷资产转让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接受该笔信贷资产的转让。
乙方经审核,如同意接受该笔信贷资产转让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乙方经审核,如不同意接受该笔信贷资产转让的,应及时通知甲方,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无须就此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全部信贷资产转让文件后,应当于信贷资产转让日,将信贷资产转让价款全额支付至甲方指定的以下账户内:
户 名:浙商银行
开户行:
账 号:
自信贷资产转让价款全额付至上述账户时起,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即转由乙方享有。
第五条 相关费用及其支付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安排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共计)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合同利率-转让利率)×转让金额×实际天数/360天
上述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为:
在每季度付息日或还本付息日,由甲方在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以及本息中扣除
第六条 信贷资产转让后采取以下第(二)种方式管理。
(一)乙方自理
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给乙方后,由乙方行使甲方在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自行向借款人收取本息,但乙方在行使相关权利时如需甲方提供必要协助的,甲方应无条件配合。
(二)甲方代理
1.乙方委托甲方代为管理信贷资产项下的权益,授权甲方代理收取借款人应付的本息。
2.甲方在代理管理信贷资产项下权益期间,应当:
(1)忠实履行各项代理职责,及时、合理的行使乙方在信贷资产项下的各项权利,保障乙方权益不受损害;
(2)将自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处收到的任何文件和资料及时送达乙方;
(3)将借款人和/或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等状况及时通报乙方;
(4)严格按本合同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和/或担保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在收到或获悉借款人和/或担保人违反借款、担保合同的事件或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通报乙方。
3.在甲方代理管理信贷资产项下权益期间,当信贷资产将受或已受损失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信贷资产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4.甲方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付息方式及时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及时扣除相关费用并在收取利息后2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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