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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1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庆阳城市区内城市、镇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1.3在城市规划适建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本规定。
第二章 建 设 用 地
2.1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2.2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二)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1)不得对相邻地块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3)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2.3 毗邻城市道路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其中应包括道路的绿化带,绿化带的宽度小于等于30米)。
2.4 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滑坡、冲沟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
2.5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和建设,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第三章 建 筑 容 量
3.1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下表规定的内容确定
表一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建设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新区 旧区 新区 旧区 住宅建筑类 低层 35 35 1.1 1.1 多层 28 28 1.7 1.7 中高层 25 26 2.0 2.1 高层 20 20 3.5 3.5 办公建筑类 多层 35 40 2.1 2.4 高层 30 35 3.0 4.0 商业建筑类 多层 45 50 2.7 3.0 高层 40 45 4 5 工业建筑类 低层 40 45 1.1 1.2 多层 35 40 2.1 2.4 注:1、特殊情况下,经规划管理机关同意,报人民政府审批后建筑容量指标可作适当调整。 2、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积率取上限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3.2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控制,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组织专家经行评审,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3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有关专业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但不宜大于上表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4 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3.5 有净空高度限制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观测站、雷达站、和其他无线电讯(含微波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飞机场在飞机跑道周围80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且周围建筑高度满足飞机升降要求。
(2)雷达站 在军事雷达站观测场周围70米禁止建设,周围建筑物不得高于雷达探测仰角0.5%规定。
(3)气象观测站 距气象观测场围栏50米禁止建设;在日出日落方位,建筑物高度不得大于观测仰角5度,其他方位建筑物高度观测仰角一级站不得大于5.71度,二级站不得大于7.13度。
(4)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烟囱等,可不计入控制高度;在保护区、控制区内应计入高度
(5) 在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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