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层住宅避难层(间)设计导则(试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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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超高层住宅避难层(间)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八条规定了严于现行国家标准的避难层(间)的设置。为了确保《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顺利实施,支队组织消防、设计院等专家,研究制定了与《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相配套的《超高层住宅避难层(间)设计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新的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出台后对上述问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支队防火处。 附件:《超高层住宅避难层(间)设计导则(试行)》 附件: 超高层住宅避难层(间)设计导则(试行) 1 总则 1.1根据《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新建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避难层(间)。为合理确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设计,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设计。 1.3本导则不适用于2013年8月1日前已通过规划部门总平方案审查的新建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 1.4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避难层的防火设计,应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第6.1.13.1~6.1.13.8条规定执行,但避难层的净面积可按本导则第8.1、8.2条规定执行。 1.5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省标准的规定。 1.6新的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出台后对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的避难层(间)的防火设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第一个设置避难间的楼层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宜在40-50m之间,不宜大于53m,且不小于30m。 3.2避难间的楼层之间间隔不宜超过45m。 3.3设于消防登高车可救援高度范围内楼层的避难间应设在该楼层靠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一侧,且应设置直接对外的救援窗口。4 救援窗口 4.1救援窗口应可平开启,窗口内外均应设置便于开启装置。 4.2救援窗口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C 类防火窗,并设置室内外均可识别的明显标志。5.1通向避难间所在楼层的防烟楼梯在该楼层的设置形式可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第6.1.13.2条或按本导则第5.2条规定进行设计。 5.2 通向避难间所在楼层的防烟楼梯在该楼层楼梯间平台上设置甲级防火门进行上下梯段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该甲级防火门开启不得影响疏散; 5.2.2该层的住宅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及避难间,公共疏散走道开向前室的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5.2.3人员应通过公共区域(楼梯间、前室及公共走道)进入避难间,该层的疏散门应向通往避难间方向开启; 5.2.4该层通往避难间方向的所有口部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5.2.5楼梯间内应设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置避难间的楼层显示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00Lx。 6 防火分隔 6.1避难间与所在楼层的其它房间、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6.2避难间上下窗槛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与相邻外墙开口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2m。 6.3避难间的门应为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且朝避难间方向开启,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C 类防火窗。 6.4为建筑配套使用且非人员经常使用的设备间确有困难必须设于避难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分隔,开设门洞口应采用两道甲级防火门分隔。6.6除燃气管道外的其他管道井可采用甲级防火门开向避难间, 6.7管道井每层孔洞采用与该层楼板同标号混凝土进行封堵。 6.8避难间所在楼层住宅户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 消防设施 7.1设置避难间的楼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7.2避难间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应设有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7.3避难间应设置可开启外窗或余压值为25Pa至30Pa的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 7.4避难间所在楼层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5 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8 避难间面积 8.1避难人数按照住宅每户3.2人进行核算。 8.2 避难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应按5人/m2计算。 9 装修与保温材料 9.1超高层住宅避难间的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9.2超高层住宅避难间的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且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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