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09790.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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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小区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五条 小区300户及以上的可采用代表大会制,代表以单体楼或单元为单位,每位代表须经所代表的业主过半数的面积及人数同意,代表所代表的全部面积及人数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业主大会成立程序 第六条 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提议有如下情形: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筹备组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三)20%以上的业主提议,向全体业主发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的倡议, 第七条 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按照《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作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制定选票、核实业主情况,并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告知县房产局。 第八条 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公告。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县房产局。 第九条 征询意见。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业主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并签名有效。 第十条 回收统计意见。筹备组通过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回收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进行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筹备组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可分区或组团分步骤进行。 第十一条 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和选票结果,接受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 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县房产局备案。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管理人; (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 (八)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负责业主资格登记和变更,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用;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六)提出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责任人按照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七) 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等内容; ?(八)?对违反业主公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九)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按业主议事规则公布帐目。 (十)保管业主建筑物区域共有物权产权证、业主资格登记资料、共有物业图纸、合格证、维修记录等全部资料。 (十一)并办理社团登记及业主公共物权方面的诉讼事项。 第四章 投票规则 第十四条 业主登记制度 1、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发出登记通告、张贴于建筑物区域显著位置。 2、登记需出示业主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房产证或经县房产局确权的预售契约原件留复印件。 3、登记时间为一个月。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登记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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