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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情况 “营改增”试点情况 1、所谓“营改增”,是指对原来征收营业税的经营业务收入改为征收增值税 我国对经营业务收入的税收设置,采取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做法,即,对经营业务收入采取增值税和营业税“二选一”,规定一部分经营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另一部分经营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这次营改增就是将原来征收营业税部分经营业务收入,改为征收增值税 2、目前“营改增”处于试点阶段,即选择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业务试点。截止到2012年12月止的试点地区和业务情况如下(见下页): 3、 “营改增”试点为我国完善税制改革的需要,试点的地区和业务收入将进一步扩大 “营改增”情况 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营改增”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营改增”固然对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经营收入缴纳的税种、纳税人的性质、使用的发票、税款的计算、纳税申报的程序和资料、税收负担以及会计核算等方面产生影响,对于原增值税纳税人特别是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也对其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课件以“营改增”影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视角作分析 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一、销售额或销项税额的影响 1、销售额或销项税额的金额,通常情况不因“营改增”而发生变化 2、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下同)的对象若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的使用会发生变化 (1)因抵扣需要,会从原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折让、退货等情形,作废的,必须要符合作废条件;不符合作废的,应依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原开具的是普通发票,不存在(抄)报税和认证问题,作废条件不是十分严格;开具红字发票不需要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二、接受境外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影响 接受境外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即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下同),若境外纳税人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和代理人,应由接受方负责代扣代缴营业税或增值税 1、扣缴的税种发生变化。原扣缴的是营业税,“营改增”后扣缴种税为增值税 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2、扣缴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发生变化。原扣缴营业税时,计税依据为含税收入;扣缴的税率为:交通运输业3%,相应的部分现代服务为5%;营改增后,计税依据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扣缴的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为增值税适用税率,即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为17%;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业为3%的征收率 3、抵扣税额的变化。原代扣代缴的营业税不能抵扣; “营改增”后扣缴的增值税符合规定的抵扣条件,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三、进项税额的影响 1、可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范围扩大。随着“营改增”试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符合规定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营改增”试点前,这部分服务除运输业外,不作确定(或计算)进行税额进行抵扣 2、运输抵扣凭证和进项税额发生变化。原运输费用抵扣凭证包括内河、陆路运输统一发票、航空运输发票、管道运输发票、海洋运输发票和铁路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为运费和7%扣除率计算金额。“营改增”后,来之试点地区纳税人的运输业发票,除铁路运输发票外,其余一律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若为铁路运输发票或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运费和7%扣除率计算金额。 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必须注意的是:来之于非试点地区的运输费用仍按原规定;来之于试点地区的运输(除铁路发票),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凭证(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运输统一发票等)均不能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有效扣税凭证 3、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内容,与其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税务机关的运输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填开“费用项目及金额”栏,不填“税率”栏和“税额”栏,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按7%扣除率计算确定;而其他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等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填开“销售额”、“税率”和“税额栏”,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 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4、接受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等服务抵扣有特殊性。一般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或应税服务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营改增”试点前规定非专用于上述方面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营改增”试点后,“非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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