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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分值
重者恒重。西周的婚姻制度、《唐律疏议》、清末修律、罗马法的发展、法国与德国民法典等几乎是每年的必考点。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和“出礼入刑”的礼法关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与礼刑关系
1.法制思想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2,“礼刑”关系
“礼” 抽象原则 “亲亲”“尊尊” 2.具体的“五礼”:军;凶;嘉;宾;吉 ③已具备法的性质三个基本特性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五刑” 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 “礼刑”关系 1.“出礼入刑”违背礼,则刑罚。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二)西周时期主要民事法制内容 1.西周契约制度
买卖契约:“质、剂” 1.“质” 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都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剂” 借贷契约:“傅别” 1.“傅”,契券上; 2.“别”,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各执一半。 2.西周婚姻、继承制度
(1)婚姻缔结三大原则 1“一夫一妻” 2“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附远厚别”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否则即为“淫奔” (2)“六礼” 1纳采 2问名 3纳吉
4纳征 5请期 6亲迎 (3)婚姻关系的解除 1 七出(七去)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2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继承的主要是身份土地财产。 (三)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1.西周的司法机关
(1)最高裁判者 周天子 (2)中央 1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 2小司寇辅佐大司寇 3专门的司法属吏 (3)基层 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西周的诉讼制度
(1)狱讼 1民事案件称为“讼” 审理民事称“听讼” 2刑事案件称为“狱” 审理刑事叫“断狱”。 (2)五听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3)三刺 一刺群臣、再刺官吏、三刺国人 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一)春秋时期立法活动
成文法的活动 1.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前536年)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晋国赵鞅“铸刑鼎”(前513年)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新兴地主阶级的胜利,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传统。 (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
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2.内容共六篇 1《盗法》 “盗”为盗窃,“贼”。 2《贼法》 3《网法》 又《囚法》,规定囚禁和审判; 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4《捕法》 规定追捕 5《杂法》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6《具法》 《具法》规定从轻从重总则部分。 3.基本特征 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4.历史地位 (1)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体例和内容 1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2内容上,《法经》中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 (三)商鞅变法(前359年、前350年)
1.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2)“富国强兵”:1奖励耕织;2奖励军功 (3)剥夺旧贵族特权:1废除世卿世禄,实行按军功授爵。2分封制,行郡县。 (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1“以法治国”、“以吏为师”;2“轻罪重刑”;3不赦不宥;4鼓励告奸;5实行连坐。 2.历史意义 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同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一统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 三、秦代的法制 (一)秦代的罪名(繁多而无系统分类,未形成科学罪名体系)
1.危害皇权罪 谋反泄露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1.“盗” A.重罪,按数额量刑 B.共盗 C.聚众群盗。 2.贼杀、伤人 3.渎职罪 1.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2.军职罪;3.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主要有:A.“见知不举”罪;B.“不直”罪;C.“纵囚”罪;D.“失刑”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违令卖酒罪;2.逃避徭役;3.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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