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与仲裁证据规则的差异性解析.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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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广东社会科学 20 生箜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与 仲裁证据规则的差异性解读 汪祖 兴 [提 要]证据是纠纷解决中的重要内容,证据规则也就成了民事诉讼和仲裁这两种纠纷解决制度中 不可或缺的东西。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与仲裁证据规则在静态的规则形式即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动态 的实体规则即证据的获取和证据规则的运用方式上都存在差异。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仲裁证据规则 差异 [中图分类号]DFT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14X(2005)04—0166—06 一 、 仲裁证据规则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差异——从形式规则的静态角度比较考察 仲裁证据是当事人提供的,或仲裁庭主动收集的,或存人民法院协助下所获得的一切可以由 仲裁庭 自行裁量并据之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而仲裁证据制度则是一套以仲裁证据为 架构中心的规则体系,对这一规则体系应当包含的板块结构,大致有两种观点:其一,按照仲裁 活动的流程将仲裁证据制度划分为举证规则、查证规则与采证规则;其二,将仲裁证据规则划分 为外在表现的形式证据规则与运作的实体证据规则。笔者在本文中总体论述时采用第二种观点, 而在具体论述实践运作的实体证据规则时则采用第一种观点。 仲裁证据形式规则,即规范仲裁证据的形态、类别的制度。我国大多数学者根据 《民事诉讼 法》规定的证据分类法将证据划分为七种。我国 《仲裁法》规定了对于仲裁法未作出规定的可以 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笔者将以我国 《民事诉讼法》中第63条对证据的种类划分, 并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下称规定)来论述仲裁证据的种类及其 与民事诉讼证据的差异性。 1、书证。民事诉讼法对书证的收集从程序和方式上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并不完全适合仲裁 理念。 《民事诉讼法》对于书证收集程序要求是:其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 166 维普资讯 共同进行;其二,调查资料必须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仲裁庭在收集书证时是否也应如此,并 没有相关规定。对收集书证在人数上作出要求是程序公正理念的体现,但仲裁强调的是方便快 捷,有时仲裁中对时间的考虑远甚于对其他价值的衡量,因此对采证人数不必作硬性规定,这既 可为当事人获取时间上的效益,也能减少当事人的开支。当然,对三人制仲裁庭而言,由双方指 定的仲裁员共同取证或者由首席仲裁员单独取证都被认为是符合程序公正的;对独任制仲裁庭而 言,由独任仲裁员单独或委托取证也容易为当事人接受。对于第二个要求,笔者以为,签字盖章 是书证必不可少的要件,既是形式上的要求,也是被调查人对书证 内容的确认,仲裁庭应当遵循 这一要求。 2、物证。物证的收集方法主要有勘验、扣押和提取物证三种,由于这三种方式中有的是法 院依职权采取的具有强烈公权力色彩的强制性措施,仲裁庭并不都可以直接采取。我国仲裁法规 定,仲裁庭在其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但却没出台相应的保障措施,以致该规定有名无实, 同时又规定诸如证据保全等强制性措施必须提请法院执行,由此可推论,仲裁庭在收集物证时可 以自行采取的措施是勘验和某些物证的提取,至于扣押物证和直接提取某些特殊物证,则需要法 院的协助和配合。 3、视听资料。 《规定》对视听资料在诉讼中的收集与运用作了较详细规定,可将此类规则延 伸于仲裁庭对视听资料的收集、运用和采信,但需要说明两点:其一,视听资料的保全措施以及 与之相关的强制性措施应当由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仲裁庭不得单独采取;其二,上述规定将视听 资料的证明力置于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正、登记的书证等证据之后,这 种 “一刀切”的划分较为武断。实践中,由于视听资料的现代性、高科技性和形象性,用它作为 定案证据是必要和可行的,因此,授权仲裁庭综合考虑案件情况 自由裁量其证明力大小更为恰 当。 4、证人证言。 《规定》第 53条规定了证人的资格,第 54条到 58条、第 6o条规定了证人出 庭作证和接受质询以及不出庭的例外情况,第69条第 1款规定了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的证人 证言,第77条第2款规定了证人证言的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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