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鹿特丹规则》 中无单放货规定的述评.pdfVIP

对《 鹿特丹规则》 中无单放货规定的述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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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07 (下) ◆学术前沿 对《鹿特丹规则》中无单放货规定的评析 柴 青 刘 旭 摘 要 在当前海运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承运人在目的港不能及时交付货物的现象普遍存在。《鹿特丹规则》关于 无单放货的规定具有鲜明的独创性和变革性,为解决货物不能及时交付的难题提供了新路径,积极意义不可否认。公约中 的无单放货创设了一种货物交付的新途径,弱化了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试平衡承运人和运输单证持有人之间的利益,便 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风险评估;但是公约中无单放货的规定具体实施前景并不明确,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仍存在疑虑,消 极影响也不容忽视。本文立足于货物交付,就《鹿特丹规则》中的无单放货及其规定进行详细说明和较深入评析的同时,也 积极为我国的贸易实践和海事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无单放货 新规定 提单 运输单证 基金项目:本文系大连海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论文,项目名称:各国海岸警卫队装备、技术和组织制度编 译,项目编号:CXX。 作者简介:柴青,大连海事大学2009 级轮机管理专业,2010 级法学双学位;刘旭,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法学硕 士,研究方向:海商法。 ( )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 20 12 07-237-02 一、《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无单放货规定的产生背景 (一)创设了一种货物交付的新途径 货物交付是货物运输的一个关键概念,它是运输合同完成和 《鹿特丹规则》首次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建立起一个较 承运人责任终止的一个典型标志。凭单放货能有效保护提单的 为完备的货物交付体系,但许多学者持有公约“成功构建了鹿特 物权性质,体现可转让运输单证的合同功能,保护运输单证当事 丹式的无单放货制度”、公约关于无单放货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 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安全便利,有效 决无单放货问题”和公约“使无单放货合法化”的观点,笔者认为 的防止海运欺诈。但在当前航运实践中,常常出现承运人在目的 都有待商榷。 港不能及时交付货物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 《鹿特丹规则》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是为了解决因各种原因 三个方面: 所引起的承运人在目的港不能及时交付货物这一问题,目的是促 1.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接到到货通知的收货人未在运输合 进货物交付顺利进行,而不是要对“无单放货”进行规范,制定“无 同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运输合同约定的地点接受货物;无此 单放货责任体系”。无单放货是承运人为了在目的港及时交付货 种约定的,收货人没有按行业习惯、惯例或运输情形,未在合理预 物的救济手段,它和凭正本提单交货一样,是一种交付货物的方 期的交货时间和地点接受交货。 式,而不是一种新的法律制度。同时,公约严格限制、明确规定了 2 .声称是收货人的人未按照承运人的要求适当表明其身份。 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条件,在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 3 .签发必须提交的运输单证时,声称是收货人的人不能提交 运输记录时,承运人无单放货后,如果单证受让人在受让单证时 正本运输单证。 不知道或理应不可能知道此项交货的,承运人仍需要赔偿运输单 承运人在目的港不能及时交付货物正是传统提单制度、航运 证持有人的损失。《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凭指示无单放货是不 和司法实践难以摆脱的困境。当前航运贸易中,尤其在国际集装 能完全免责的,自然也不能说合法。 箱、油轮和近距离海上运输的情况下,经常出现要求提货的人凭 (二)弱化了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 副本提单(Copy of Bill of Lading)加保函(Letter of Undertaking) 《鹿特丹规则》用运输单证的概念务实回避了对提单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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