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立法及发展趋向述评.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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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卷第5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Vol.27 No.5 2012年9月 JOURNALOF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Sept.2012 ·刑事法研究·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立法及发展趋向评析 郝晓敏 于 阳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严密的刑法规制,从而使得此类犯罪的 立法模式呈现刑法保护早期化和刑罚处罚重罚化的发展趋向。对这样的发展趋向应当持审慎的态度, 尤其要考虑到我国具体国情,以及与国外刑事立法的差异性。 关键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保护早期化 刑罚处罚重罚化 中图分类号:D924.32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2-1020(2012)05-0017-04 近一段时间,虽然没有发生像当年“三鹿”奶粉那样的食品安全大案,但相对更小规模的案件却 层出不穷:三聚氰胺、地沟油、上海“染色馒头”、双汇“瘦肉精”,等等,频繁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 全事件造成了一次次食品信任危机,一再刺痛消费者脆弱的神经,让百姓的生命与健康权利受到严重 侵害。“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是千百年来,老百姓用生命与健康代价换来的警世之语。食品 安全是严重关涉百姓民生问题的头等大事。当我们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谴责和严惩时,探寻问题产生 的根源,并进而更好地预防相关问题的再次发生也同样重要。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政治问题、社会问 题,也是法律问题,需要制定和完善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法律,公正执法,完善民生权利救济的法 律途径,来进一步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而就法律层面看,民生问题不仅需要相关民事法律、行政法 规的有力保护,更需要作为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的刑事法律的有力保障。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刑 法作为最后保障法,作为国家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必然也要以保护民生为其核心 内容。当前,亟需从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等环节入手,从重、从快严惩食品安全犯罪分子,恢复社 会公平正义,确保百姓一方平安。 一、《刑法修正案(八)》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民生是国家和社会的基础,加强民生的刑法保护是修改刑法的重要内容。民生刑法的一个重要标 收稿日期:2012-08-13 作者简介:郝晓敏(1982-),女,山西沁水人,汉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处干部,主要研究刑事诉讼 法学、检察理论,天津,300210;于阳(1979-),男,陕西蓝田人,汉族,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助理研究员,吉林大学法学院2010级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中国刑法学、犯罪学,天津,300191。 - 17- 志是我国加强了对药品和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为保障药品、食品安全,《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 称《修(八)》)调整了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修改了药品、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降低了入罪门 槛,增强可操作性。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着重强化刑法对药品、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 保护,加重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一,对《刑法》第141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修改。《修(八)》第2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 假药罪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条件,这意味着销售假药罪入罪门槛降低。今后只要 是有生产、销售假药活动的,不论是否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或货值金额标准,都可以构成此罪。据全 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解释,新规降低了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调查举证的难度,即使犯罪 行为对人体没有造成严重危害,但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数量等角度能够证明其严重危害的,仍然 可依法给予刑罚。① 第二,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进行修改,进一步降低入罪门槛,加大 处罚力度。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 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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