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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齐齐哈尔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齐齐哈尔市环境监察支队
责 任 人:承办人(A、B)、科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局长办公会议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或在在检测时弄虚作假的;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
四、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采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按下列规定进行。
(1)承办人员现场检查时应向当事人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2)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宣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权利。 (3)当场填写预定格式、有局系统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4)行政处罚决定书正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副联上签名或盖章。 (5)处罚完毕,承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一般程序
1.立案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违反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2个工作日内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并明确案件承办人员,专人查处,案件未查清前,不得随意撤销或中止。 2.调查取证
承办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承办人员填写《环境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提出处罚依据及量罚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市局法规科。
3.审核
(1)市环保局法规科对案件合法性进行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批准,重大行政处罚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局长批准,作出拟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申辩、陈述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2)《事先告知书》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的,市局机关法规科应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市局法规科按听证制度要求,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求听证意见,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公开举行,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意见,经市环保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承办人提出意见,报市环保局批准后,由市局法规科将案卷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送达
经审定批准的《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员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5.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承办人员应在当事人诉权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天内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结案 案件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应认真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所有案件材料按一案一卷和档案要求装订成册后归档。
五、处罚决定时限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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