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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齐齐哈尔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
责 任 人:承办人(A、B)、科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局长办公会议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审批条件
申请单位产品、工艺、设备发生改变,原有污染防治设施不需要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更新、改造、更换、扩容的;因异地建设或搬迁,需要停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季节性生产或间歇性排污的;污水符合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经批准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已并入集中供热管网不需单独使用燃煤供热及消烟除尘设施的。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或拆除的正式文件。
2.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或拆除申请表。
3.搬迁、破产、停产或关闭的批复文件。
4.污染防治设施更新、改造、扩容的订购或施工合同。
5.并网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协议书。
6.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计划采取控制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预期效果分析报告。
7.其他证明资料。
(二)现场审核时需提供的材料
1.需拆除或闲置设施工艺流程说明。
2.预防污染事故应急设施说明。
五、受理
(一)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报环保部门登记。
(二)分管副局长作出批示意见,交承办人办理。
(三)承办人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资料,依据审批前提条件提出是否受理建议,出具书面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通知企业。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审批相关要求的申请企业,应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正。
六、审批与决定
(一)由承办人提出审批及监察意见报分管副局长签批。
(二)批件完成后告知申请企业,并通知监察支队人员按照批复文件要求进行现场监察。
七、办理时限
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经分管副局长批准最多可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完善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示范文本及相关材料在齐齐哈尔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 /)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执行《齐齐哈尔市环保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齐齐哈尔市环保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工作流程图
附件: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工作流程图
承办人通知呈报单位上报
有关申请材料
承办人确认上报材料齐全后签收,对需
补充完善的项目内容一次性
告知呈报单位。
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科长、分管副局长,确定批复意见。
将批复意见转办公室核稿,呈局长签批。
批复下达申请企业,同时转交环境监察人员赴现场进行监察
在市环保局网站公布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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