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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与法律责任,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和变更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后应当如实委托公司证券部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身份信息,并申请将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其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和变更其个人信息后,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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