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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4 淺論國際組織行為之不法責任 淺論國際組織行為之不法責任 指導老師 :鄧衍森 撰寫學員 :李安蕣 壹 、導論 (研究動機 、研究目的 、研究方法 ) 貳 、國際組織與國家承擔責任不同之原因與處理概述 一、人格派生性 二、資源有限且無領土、人民以及管轄權 三、國家責任 法草案應調整部分 參、國際組織行為歸屬與責任型態 一、行為歸屬 (一)國際組織之機關與代理人之行為 (二)由另一國際法主體交國際組織支配之機關或代理人之行為 (三)越權行為 (四)國際組織承認之行為 二、責任型態 肆 、不法概念—違反義務 伍 、國際組織對第三方之責任之司法裁判 一、阿拉伯工業化組織(Arab Organization for Industrialization, AOI) 案 二、國際錫理事會 (International Tin Council ,ITC )破產案 三、小結 陸、責任型態 一、無限或有限? 二、公司法上對於有限責任 制度之省思 三、小結 柒、結論 47 期學員法學研究報告 2645 淺論國際組織行為之不法責任 壹、導論 (研究動機 、研究目的 、研究方法) 責任制度是國際法上重要制度 ,而各類國際組織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蓬 勃發展 ,在確立國際組織法人格 ,國際組織具有承擔國際義務之能力前提 下 ,有關組織責任之相關問題雖然在 1963 年進行國家與國際組織間關係之 專題討論時即已提出 ,但因涉及成員國與國際組織之切身利益 ,受制於國際 政治之影響 ,成為現代國際法研究與發展最緩慢之部分。 迄今國際法委員會就國際組織責任此一專題已通過 16個條文 ,其適用 1 範圍依國際組織責任法草案 (以下簡稱草案)第 1條之規定 ,僅處理國際 法肯認產生責任 (responsibility )之國際不法行為 ,而不涵蓋國際法不加禁 止行為應負賠償責任(liability )之情形 ,而按同草案第3條規定 ,國際組織 原則上係對違反國際義務 ,且歸屬於其之行為負責。值得注意乃其中基於國 際組織本身特性與國家責任法草案所為特殊考量之相關規定 。 本文將以草案條文為研究對象,佐以國際組織對於第三方責任歸屬之問 題 簡介司法實務運作著名之阿拉伯工業化組織案與國際錫理事會破產二案, 之源由與相關判決結果 ,藉由探討此項國際組織對於第三方責任究應歸屬於 組織、其成員國抑共同承擔以及如何承擔問題為妥之議題,討論國際組織如 何在其法人格獨立性 、有效履行其職能 、實現其宗旨 ,與國際組織與其成員 國及其他國際法主體間尋求較為妥適之關係 ,藉此機會亦針對近來公司法上 對於有限責任制度之反思瞭解有限責任制度之理論基礎與相應配合措施, , 以期掌握國際組織與其成員國間角色分配之界線。 貳、國際組織與國家承擔責任不同之原因與處理概述 一、人格派生性 國際組織雖具有法人格 ,惟其人格乃成員國所賦予 ,其權利能力範圍受 成員國所制定組織基本文件有關宗旨或職能之限制,與國家為完全之國際法 主體,其法人格並不受任何限制不同則所承擔責任範圍即受有設立宗旨或, 執掌之限制 ,與國家承擔責任不受責任範圍限制者不同。 二、資源有限且無領土 、人民以及管轄權 在基本文件所限制框架下之國際組織活動 ,涉及權利分配與控制,究竟 哪些行為可以歸屬於該組織 ,產生行為歸屬之新問題。此外,受限於有限之 法律人格與人力物質資源國際組織在具體賠償事件中受限於成員國意志支, 配 。此外,國際法院對於國際組織並無管轄權 ,國際組織亦無出席國際法院 之資格 。 1 A/58/10 ,Chapter 4 ,Sec. 5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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