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__民法包过班复习讲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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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包过班复习讲义 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定义 (二)广义物权法与狭义物权法 (三)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1.物的归属关系 2.物的利用关系 二、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一)性质 1.物权法为私法 2.物权法为财产法 (二)特征 1.强行性 2.固有法性 三、物权法的价值 (一)确认和保护物权——定分止争 (二)支持、保障与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1.确认物权形态,为交易的进行提供前提; 2.确立物权变动的规则,规范交易主体如何取得物权、实现其交易目的; 3.确立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 (三)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实现物尽其用的目标。 四、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一)所有权的社会化现象 (二)其他发展趋势 1.物权法的公法化现象 2.物权法强行法性的弱化现象 3.物权法的国际化现象 五、中国物权法的现状与未来 (一)我国现行物权法的渊源 1.民法通则(1986年) 2.民事特别法 (1)《担保法》(1995年) (2)《海商法》(1992年 ) (3)《民用航空法》(1995年 ) 3.财产管理法 (1)《土地管理法》(1986年 )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 4.行政法规 (1)《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 5.其他 (二)现行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的缺点 1.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大; 2.立法不统一、不协调; 3.源仗的民法理论滞后; 4.缺乏科学性,体系不完善; 5.其他。 (三)中国物权法的起草 1.社科院草案 2.人民大学草案 3.法工委民法室草案 4.征求意见稿 5.其他 (四)“巩献田事件”及评说 第二节 物权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涵义:民事主体依法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1、多种权利的总和 2、立法没有规定 (二)物权的性质(争议) 1.物权所表现的经济形式是人对物的占有 2.物权本质上是人对人而不是人对物的权利 (三)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 2.物权以物为客体 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但权利物权的客体却是权利。此之谓“物权概念的有限性”。 3.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有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4.物权具有排他性 (1)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阻碍的权利(物权排他性在众权利中最强) (2)内容相同的无权之间相互排斥 (四)物 1.物的定义:人身以外、为人力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价值的物质资料。 2.物的特征 (1)非人格性(身体各部分与身体分离后是否成为物要区别对待) (2)原则上为有体物 有体物:占有一定空间,可为人所支配的物质 电热光等能源视为物;特定空间如具有价值并具有支配可能性也称为物。 (3)价值性 物能满足人的某种需求的特性 (4)稀缺性 物不能无限度的供给,否则不是“物” (5)支配可能性 (6)独立性 法律上具有意思,可以独立存在,可以与他物区分 (7)特定物——物权客体特定主义(原则) 有固定特殊属性,不能有其他物代替 (8)现有物 (将来物可以成立债权,但不可以成立物权) 商品房出售中的预售合同所产生的是债权,该合同经房管登记机关就成了物权化的债权合同。 3.特殊的物 (1)尸体(遗体) (2)货币 (3)企业 (集合物) (4)动物 二、物权的分类 (一)依物权的法律依据划分 1.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2.制定法上的物权与习惯法上的物权 (二)依物权的主体划分 1.单一主体物权与共同主体物权 2.国家的物权、集体的物权、法人的物权和个人的物权 (三)依物权的客体划分 1.可分物物权与不可分物物权 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准不动产物权 (四)依据物权的内容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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