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当今铁路路外伤亡调查处理报告的几点质疑.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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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当今铁路路外伤亡调查处理报告的几点质疑(转贴)(2007-01-10 18:18:24) 分类:法律法规 (辽宁沈阳律师王守志2006年10月8日发表于华律网) ??? 提示:2005年12月,本律师代理一起铁路路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幼儿从破损的护路铁丝网穿过走上铁路路基,爷爷急忙上前救护,在抱孙儿走出铁轨的过程中,祖孙二从双双被疾驰的火车撞死。事后铁路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认为铁路方免责,撞了白撞,仅仅根据1979年国务院第178号文件每人给予最高补偿 300元。阅读全文   在铁路路外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 由铁路方所属车务段牵头,组成由铁路公安机关,机务段、公务段等相关业务单位,受害人家属参加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划分当事人间的事故责任和民事责任,对受害人给予补偿或赔偿,最终行成铁路路外伤亡调查处理报告。当今这种调查处理报告作出的结论对受害人明显不公,几乎所有的事故都认定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铁路方得以免除责任,受害人承担全部责任,最后铁路方给每位受害人150元或300元了结此案。   笔者认为,当今铁路路外伤亡调查处理报告作出程序以及适用法律明显延用了国务院(1979)第178号文件,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精神相背离,体现不出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对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公,探索一套程序合法、公正透明的铁路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   一、组成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主体存在非法和不合理之处。? 即使适用国务院(1979)第178号文件的规定处理事故,依据该文件第5条: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革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一般路外伤亡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铁路车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多人伤亡重大事故,由铁路分局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当地交通监理部门必须参加。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下列非法和不合理之处:   1.作为最重要的领导机构---当地革委会缺失。现在革委会作为一级政府组织早已退出历史舞台,但是继续行使其职能的政府机关仍然存在。按照178号文件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当地继续行使革委会职权的政府机关领导下开展工作,但是现今的铁路方在作出事故报告时却无一例外地没有这一机关参加,更不用说接受这一机关领导了。这一现象有其历史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滞后,对铁路方与政府机关如何衔接没有法律规定;另一方面,铁路方不愿意接受当地政府机关的领导,即麻烦又受制于人,渐渐地演变成铁路方一家说了算的局面。缺乏领导和监督制约的权利一旦被铁路方单独控制,得出的结论就难以公平公正。   2.铁路方吸收伤亡者家属作为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成员,貌似公允实则非常不公。伤亡者家属应当仅仅作为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一方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情节进行陈述,对作出的结论有权签收或拒收,对结论不服有权申辩、复议或起诉,因此不宜吸收他们为委员会成员。既然吸收,就应当让他们充分发表表决权,对事故成因、责任划分充分发表意见,将他们的意见记录在案。但实际情况是,他们在行成事故处理报告过程中起不到任何作用,他们的观点、看法没人理睬、没人记录。让他们参加只不过是个摆设,装装样子给人看罢了。他们所能做的就是在事故处理报告作出以后必须在报告单上签字,否则就拿不到这份事故处理报告单,而没有这份报告单他们就无法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在起诉时铁路运输法院就不给立案。而伤亡者家属一旦在报告单上违心地签字,铁路方就会以伤亡者家属已经认同这份事故处理报告为由作为抗辩,使伤亡者家属陷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律师对当今铁路路外伤亡调查处理报告的几点质疑 -------------------------------------------------------------------------------- 华律网? 2006年10月09日 10:27? 铁路 伤亡   3.这种事故处理机制实际上是部门为整体、自己为自己鉴定。一般来说,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为铁路及铁路运输设施所属的铁路局或分局,在诉讼中列铁路局或分局为诉讼主体。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成员除受害人一方外,全部都是铁路局或分局的下属部门,这些部门不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些部门的人财物权全部由其主管局控制,他们的行为对外代表铁路局或分局。这种事故处理机制实际上就是铁路局或分局自己为自己鉴定。一方面铁路局或分局是路外伤亡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方面,又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领导和决定机关,行使部分行政职能,一身兼两职。这种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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