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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法庭辩论5 个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是法庭辩论中一门不可或缺的综合艺术,是科学性、艺术性和法 律性的有机统一,掌握必要的方法技巧是公诉人的一项基本功,同时对于准确认定 和处理案件、成功地公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对法庭辩论 中技巧的适用作一些探讨。 (一)直接反驳法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 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 反驳法进行答辩。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 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 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没有实施暴力,仅仅是扬了一下 拳头,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显然辩护律师的观 点是错误的,公诉人感觉到此案的关键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这一实质性问 题,将一说即明,因而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答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可见,暴力手段并不是构 成抢劫罪的唯一条件,采用语言、用某种动作或示意进行威胁的手段同样也能构成 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是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质是实 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这就是一种用暴力胁迫 进行抢劫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由于公诉人抓住了答辩要点,使辩护人 哑口无言。采用直接反驳法一定要认真地分析对方观点错误实质,然后抓住其错误 实质进行答辩,这是取胜的关键。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 分行为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 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 解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 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 到底,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如张某盗窃一案,张 某趁好友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盗走一辆摩托车,被告人当庭供称是借车。公诉人没有 和被告人在借车与偷车这实质问题上直接纠缠,抓住被告人当天到李家去过两次而 未提出借车这一情节进攻,另辟蹊径地向被告人发问:“你以前供述这天到李家去过 两次,属实吗?”被告人表示属实。公诉人又问:“这两次李家有人吗?”被告人回答 / “有”,公诉人乘势出击:“李家有人,你不向车主借车,家中无人你却将车开走,难 道这是借车吗?”被告人无奈承认了不是借车,从而使偷车这一实质问题得以证实。 此案公诉人就是抓住了被告人先后二次到过李家而未提出借车这看似“虚”的事实, 来揭露偷车的真相。 (三)设问否定法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 己论题的手法。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 穿,谎言便不攻自破。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定法反驳:即公诉人要 把已掌握的真实情况深藏不露,沿着对方虚构的理由设问,对方为自圆其说而继续 制造虚假的论据,在让其多说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弱点,在不知不觉中与真实情况 产生矛盾。后抓住其自相矛盾的地方,固定矛盾,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战 术,使辩方的各种矛盾现象自相攻击,从而达到自我否定的目的。如蔡某盗窃摩托 车一案,蔡某系刑满释放人员,其骑赃车被抓获后,拒不辩解赃车系从别人手中购 买。而公诉人已经掌握了其购买时间与事实不符,对此公诉人如直接予以揭露,被 告人可能会辩解是记忆错误,这样就无法认定其是盗窃。对此公诉人采用了设问否 定法进行答辩,首先对其购买赃车的辩解不予否定,继而发问:“你是在何时从何人 手中购买?”被告人称三个月前从一陌生人处购买,公诉人又问:“你买车的时间记 的是否准确?”被告人称时间绝对没记错,为固定矛盾,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为何记得 准确,被告人以为有机可乘便罗列了在三个月前购买的理由,公诉人在出示被害人 的车是在一个月前被盗的证据后指出:如果被告人讲的是真的,那么就不应该与实 际情况相矛盾,既然与实际情况矛盾,说明被告人讲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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