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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地体现 (一)宽的一面: 1 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 2 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规定,创设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规定。 3 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法律制度,使坦白从宽法定化。 4 完善了缓刑的适用条件,使缓刑纳入到社会的监督之下,更有利于改造犯罪。 (二)严的一面 1 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规定,降低了一些罪名的入罪门槛,对一些危害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犯罪加大了处罚力度。 2 适当延长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3 提高死缓犯实际执行的最低限,严格限制九种死缓犯的再减刑。 2011年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报告指出: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规范,对数罪并罚执行期限作了调整,加大了对累犯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的惩处力度;还根据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细化了危害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假药和破坏环境资源等方面犯罪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使我国刑罚结构更趋合理,以更好地起到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减少犯罪的作用。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一贯坚持的一项政策,我们可以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学上的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 宽严相济的“宽”有两层含义:该轻而轻,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指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首先,在死刑问题上,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犯罪的死刑。一反多年来刑事立法入罪的传统,一次性决定对刑法中规定有死刑的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13个犯罪的死刑。这确实是我国刑事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 其次,在刑罚适用上体现了对特殊主体从宽的政策精神。刑法修正案(八)的一个亮点是对特殊主体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中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适用从宽的原则。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3条进一步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在新中国刑事立法的历史上,第一次规定了对老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的政策。这个政策包含两个处罚原则和一个具体规定。作为处罚原则,一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故意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过失罪的,一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字面上看,“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是指犯罪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而不是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作为具体规定,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除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以外,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一样,不适用死刑。这进一步体现了刑罚适用的人道主义精神。第二,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轻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适用缓刑。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个规定,在《刑法》第72条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对适用缓刑的条件增加了“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内容,这实际上是提高了缓刑适用的条件。但是该条明确规定,如果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同时又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就要一律适用缓刑。这实际上是对这三类人犯罪从宽处罚的一个重要标志。第三,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按照《刑法》第65条原来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无论什么人,都构成累犯,都应当从重处罚,只有过失犯罪可以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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