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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阈下的法治政府 百有免费在线资料库() 收集 【内容提要】在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上,法治政府成为政府自我角色的理性定位。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的践行者,法治政府必将引领着和谐社会的建设,而政府更应在和谐社会视阈之下,从各方面来构建法治政府。 【关键词】和谐社会 法治 法治政府 [Abstract]On developing way of China s characteristics, government ruled by law becomes a rational orientation of self-character of government. Harmonic society must be society ruled by law, government is an executor of rule of law, and government ruled by law will guid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c society. Therefore, government should be constructed as a government ruled by law from all aspects in the angle of view of harmonic society. [Key words]harmonic society; rule of law; government ruled by law 中国改革开放近三十年,市场经济改革的成就已经标志性地确立了中国的发展模式,这是迥异于西方国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变革图强之道。在我们强调“中国道路”的同时,当前社会则暴露出市场化改革中由于社会转型而致的中国问题:贫富悬殊的拉大、城乡差距的扩大、东西部发展的不平衡、利益群体的矛盾激化。当下的社会问题往往根源于“公共利益”领域,公共性矛盾促成社会精英与公众积极倡导“新的改革共识”,即强烈要求中国的改革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而不再是片面追求“效率优先”,要求改革的结果是“共同富裕”而不再是“少数人先富”,要求改革更加明确“以人为本”而不再是盲目追求GDP增长。[1]西方国家的“市场失灵”教训提醒我们不能盲目信奉市场能够有效解决公共利益的矛盾,一个具有“公共使命”的政府应当承担起维护社会和谐的责任。但如何有效防止“政府失灵”,法治政府能否成为一剂有效的良药?尤其在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之中,法治政府要扮演何种角色? 一、法治政府的理性定位 中国的法治实践启动于上世纪90年代,走了一条以政府自上而下的推进为主、民间呼应为辅的发展进路。[2]政府在法治建设中起着策划者与主导者的角色,而和谐社会更是强调法治的基石作用。“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依照法律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依靠法律来保障社会和谐的实践、依靠法律来引导社会和谐的发展。”[3]当下的中国正面临着亨廷顿所述说的现代化起飞阶段的社会风险易发的阶段,即面临着“经济发展黄金期”和“社会矛盾凸现期”这一社会转型的临界点,和谐社会理念正是基于这样的时代背景而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努力方向。中国问题的解决与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把我们的政府打造成法治政府。 (一)法治政府:克服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可能路径 “市场失灵”是基于现实经济存在的外部性、垄断、信息不对称、公共物品等情况,市场机制并不能达至帕累托最优,也无法保障主体利益的实现。其中,公共物品领域反映出的问题更为典型。由于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不可竞争性、非分割性,公共物品消费普遍存在着“搭便车”心理,导致公共物品利用率与增值率低,市场竞争只会导致少数人获益。福利经济学理论提出,政府必然要干预经济活动以克服市场失灵,但是公共选择理论则认为,政府并不是由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政治家统治,政府参与市场活动必然沾染经济习气,由“政治人”向“经济人”的角色转换导致政府面对社会成员的不同偏好和利益集团的压力,政府的经济行为存在着缺乏竞争、时滞、信息不充分等弊端,反而导致经济效率低下。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规则俘获(利益集团操纵政府决策)与政府腐败两种情况。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政府悖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4]法律具有制度调控性,对于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问题有着独特的制约机制。对于市场失灵,民商经济法确立产权制度、限制不当竞争。对于政府失灵,行政法规制政府权力,惩治政府及其公务员腐败。法治政府确立政府的“法律人”角色,要求政府一方面调控与监管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防止公权力的异化。 (二)法治政府:善治的内在要求 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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