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TCL 集团: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pdfVIP

管理制度-TCL 集团: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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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11年6月20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CEO (首席执行官)、总裁(COO)、 财务总监(CFO )、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1)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并提示相关风险。 1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管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 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并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件号、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 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2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 ,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 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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