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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实务(上) 第一章 税法基础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 1、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收之所以必须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税收是经济学概念,而税法是法学概念。 2、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制定税法的权力机关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税收法律(正式立法,如《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此外, 《税收征收管理法》、《农业税条例(已废止)》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也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税收法律) 国务院——依宪法和法律制定税收行政法规,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税收法律的实施细则和绝大多数税种都是以税收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 获得授权的国家税收管理职能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以及地方政府——依据其职权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授权,制定税收规章(即各种“办法”、“规则”和“规定”) 思考: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2011年1月28日,重庆市政府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2010 年 6 月 3 日,学者董藩发表了《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开征房产税( 物业税) 均涉嫌违法》的博文,率先开启了开征房产税违法的争议。 2011 年 1 月 30日,沪渝两地试点开征房产税仅仅两天,律师陈有西在网络上发表了《上海、重庆开征房产税为什么是违法的?》的文章,正式点燃开征房产税违法的争议。 2011 年 1 月 31 日,供职香港商报社的周刚发表了《上海重庆房产税很可能违法》的评论文章,进一步炒热了开征房产税违法的争议。 2011 年 2 月10 日,上海浦东改革与发展研究院房地产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战军发表了《房产税试点根本就是违法的》的博文,更是言辞激烈,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重庆上海两地的人大常委会撤销两地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开征房产税的政府规章。 问题:上海与重庆的房产税试点规定是否合法? 狭义的税法仅指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 广义的税法是指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税收争讼法等。 税收实体法——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免税等,是国家向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和纳税人负担纳税义务的要件。 税收程序法——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如何具体实施税法的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如果将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独立出来,就是税收争讼法。 《税收征管法》即属于税收程序法。 二、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程序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非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非授权性法规 3、从内容上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税法结构:宪法+税收法典 宪法+税收基本法+税收单行法 宪法+税收单行法 三、税法原则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 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简单地说,它是指所有税收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这种法定性的要求是双向的,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也只需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的课税是违法的、无效的。所谓税由法定。 税收法律主义的基本内容: 第一,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即课税要素如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征税基本程序、税务争议的解决方法等等,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第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即在税法体系中,有关课税要素、税款征收等方面的规定必须明确,不出现歧义和矛盾。税务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应受到限制。 第三,依法稽征原则。即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征税机关和纳税人都无权自行确定开征、停征、减免税、退补税及延期纳税等项事宜。 2、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公平主义与经济学上的税收公平较为接近,但二者有所区别: 第一,经济上的公平只是一种理论,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第二,经济上的公平主要从税收负担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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