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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合同 工程名称 :十天高速公路A-4标合同段施工用电 合同编号: 2009年4月21日 1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十天高速A-4标合同段施工用电工程 发包方: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十天高速A-4标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承包方: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安康供电分公司 签订日期:2009年4月21日 签订地点: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安康供电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合同条例》和《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甲方对十天高速公路建设标段的临时施工用电,委托乙方进行勘测设计并施工。为明确双方在勘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工程项目 一 、 工程名称:十天高速A-4标合同段施工用电工程 二、工程地点:石泉县 三、承包范围及规模: 承包范围:十天高速A-4标合同段施工用电,35KV线路勘测设计施工(“T”接点至变压器高压桩头)。 工程规模:架设35KV线路2106米,由35KV长曾线“T”接,安装35KV/0.4KV变压器1台,总负荷为1600KV/A,低压出现分散辐 射 五、合同价款:伍拾万元整(¥77.922万元)。 第二条 取费标准 勘测设计费用计取标准: 定额按照《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电气设备安装和第四册送电线路工程、第六册调试工程(2006年版)执行,取费按照陕西省电力公司陕电基建(2008)56号文件执行。 工程期限 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工期为20天(日历天),自2009年4月22日开工至2009年5月12日竣工验收。 二、开工前3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 、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变更,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而影响施工; 5、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 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 合格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布发的建设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的监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由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也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 3、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承包方应该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单位工程结果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进行中间验收。 5、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第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 一 、由发包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详见附件); 二、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 三 、发包方供应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本合同签订后 七 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的 50% 备料款,计人民币 肆拾万元整(¥ 40万元)。工程进度款由发包方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二、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全部合同金额。 三、工程竣工后,承、 发包双方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工程结算款应在竣工后一周内付清。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 、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 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做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擅自修改。 二、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经发包方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采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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