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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维护 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 份有限公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 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等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和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 “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格式见附件一: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提前 2 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书面报告见附件二:《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见附件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通过公司董 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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