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中级课件第七章 优抚安置政策法规(中级).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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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我国优抚安置政策法规 第一节 抚恤优待工作政策法规 (一) 抚恤优待的含义 (二) 抚恤优待对象的认定 一、 享受退伍义务兵安置待遇的人员范围 及安置形式 二、 士官退役的条件 1、义务兵役制-----义务兵役制士兵-----义务兵-----2年 志愿兵役制-----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 2、士官的级别和六个服役期: 初级士官:--------第一期------3年 --------第二期------3年 中级士官:--------第三期------4年 --------第四期------4年 高级士官:--------第五期------5年 --------第六期------9年 一、 抚恤优待的含义及对象的认定 (一)抚恤、优待的含义: 1、抚恤,是指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遗属,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与抚恤金,抚恤分为死亡抚恤和残疾抚恤两种。 2、优待,是指国家和社会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及其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优待金,以及在社会生活有关方面提供的优惠待遇。 (二)抚恤优待对象的认定: 1、现役军人: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 2、残疾军人:一至十级残疾军人 3、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复员的军人 4、退伍军人: 1954年11月1日之后入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烈士遗属:烈士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兄弟姐妹 6、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同5 7、病故军人遗属:同5 8、现役军人家属:同5和抚养军人长大现在需要军人赡养的人 (一)死亡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1、死亡抚恤对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遗属。 2、现役军人死亡性质: (1)烈士 (2)因公牺牲 (3)病故 二、 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 (二)死亡抚恤待遇 1、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标准:烈士--------------军人生前80个月工资 因公牺牲军人------军人生前40个月工资 病故军人----------军人生前20个月工资 (最低标准,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 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的条件和标准: 生前荣获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增发35% 生前荣获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增发30% 立一等功------------------------------------增发25% 立二等功------------------------------------增发15% 立三等功------------------------------------增发5% (二)死亡抚恤待遇 1、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顺序:第一顺序: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条件: ①未满18周岁 或者②已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且有军人生前供养) 发放规则:1)第一顺序优于第二顺序。 2)得到抚恤金额一般均等,也可协商确定。 3)遗嘱优先。 (二)死亡抚恤待遇 2、定期抚恤金 遗属享有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或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2)子女: 未满18周岁 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来源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有该军人生前供养 (二)死亡抚恤待遇 2、定期抚恤金 (2)遗属享有定期抚恤金的标准: 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确定。 (3)定期抚恤金的发放及终止: 前提:享受定期抚恤对象死亡。 处理:增发6月抚恤金。 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一)残疾抚恤的对象和 现役军人残疾性质及等级的认定 1、残疾抚恤对象:因战、因公致残---一至十级享受抚恤 因病致残---------一至六级享受抚恤 2、残疾性质的认定: (1)因战致残 (2)因公致残 (3)因病致残 3、等级认定: (1)认定依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2)标准确定:民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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