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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4章社会保险.ppt
第十八章 社会保障法概述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立法强制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出面举办,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制度。 特征 1、保障性。 2、强制性。 3、社会性。 4、互助性。 内容 1、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指由国家出资兴办的、旨在为社会大众谋利益的各种福利性事业以及国家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包括一般社会福利(公共福利)、职工福利和特殊社会福利(专门福利)。 2、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 3、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又称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物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 4、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是社会保障中一种较为特殊的保障方式,它是针对社会部分人群而设立的,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对一些负有特殊社会任务和责任的人员、社会有功人员实行的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 二、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 特征: 1、广泛的社会性。 2、严格的法定性。 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 4、特定的立法技术性。 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功能与基本原则 经济功能: (一)社会保障是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 (二)社会保障对资源配置有重要影响 (三)社会保障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社会功能 (一)通过社会保障为社会成员在遭受各种风险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 (二)通过社会保障实现社会公 (三)通过社会保障实现社会稳定 基本原则 (一)生存权保障原则 (二)普遍性原则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四)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原则 第十九章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理论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险的特征为: 1、社会性 2、保险性 3、强制性 (二)社会保险的功能 1、生存保障功能。 2、秩序维持功能。 3、激励自足功能。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保险目的和性质不同。 2、保险对象不同。 3、营利性不同。 4、保障水平不同。 5、法律依据不同。 6、管理体制不同。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概述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社会保险法具有社会法属性: 1、从利益本位来看,社会保险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2、从法的价值来看,社会保险法以实质正义为价值追求 3、从调整手段来看,社会保险法以强制为主 基本原则 (一)社会安全原则 (二)强制保险原则 (三)所得再分配原则 (四)基本生活保障原则 (五)自给自足原则 第三节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一)概念及分类 广义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指社会保险关系的主体,在社会保险活动中,依据社会保险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狭义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则仅指社会保险基础法律关系,即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依法形成收取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1、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被保险人。 (3)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保险对象。 (4)社会保险辅助机构。 (5)投保人。 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主要是社会保险费用征缴行为和社会保险待遇给付行为。 3、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社会保险活动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义务。 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即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请求权、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义务以及社会保险待遇给付请求权、社会保险待遇给付义务。 (三)社会保险法律事实 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指社会保险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各个事实。 社会保险法律事实以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二、社保费用征缴法律关系 (一)社会保险的财源 1、社会保险财源: (1)以保费为主要来源。 (2)以国家补贴为补充。 2、社会保险财政征缴的方式(或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方式) (1)缴费 (2)征税 3、社会保险财务模式 (1)现收现付的模式。 (2)强制储蓄(基金制)模式。 (二)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法律关系的构成 1、征缴权利人与缴费义务人的关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三)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法律关系的内容 1、征缴主体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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