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防范逃废金融债权的法律完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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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范逃废金融债权的法律完善.doc

摘要:逃废金融债权行为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信用制度和正常的信用秋序,造成社会信用缺失,并且损害了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是解决逃废债权问题的最后防线,在当前形势下防止逃废金融债权的首要问题,就在于加强金融立法,完善有关改制、破产和市场管理等方面配套制度,建立一个有机的、系统化的防止逃废金融债权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防范; 逃废; 金融债权   一、现行有关立法出现的问题   一) 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制度体系从整体制度层面上而言,现行有关防止逃废金融债权的立法繁杂混乱,没有形成系统制度体系,立法空白较多,现行的立法之间存在冲突。我国现行立法关于防止逃废金融债权的规定散见于法律体系的各个地方,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中都有关于普通债权的保护性规定,金融债权同样能够可以作为普通债权获得它们的保护。但由于我国法制自身建设和部门法自身建设的缺陷和不足,在这些保护债权的法律法规之间也存在着固有的配套制度上的缺陷与不足;除了受民事法律中关于普通债权的规定以外,还受一些专门防止逃废金融债权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调整。这些规范性文件法出多家,规定繁杂凌乱,之间并不具有彼此的关联性,规章与规章之间、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着很大的法律空白区,为债务人逃废金融债权提供了很大的可乘之空间,无疑不利于对逃废金融债权行为的防范。   金融法律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应该保持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之间的和谐,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同位阶的立法之间应该衔接一致另外,现行立法中没有专门的防止逃废商业银行金融债权的单行立法,这是现行立法没有形成体系化,存在大量立法空白,立法间冲突的根本原因。   二) 专门立法内容片面或不健全就具体制度层面而言,关于逃废金融债权规制的专门立法,由于其立法主体和立法目的的限制,内容多具有片面性且规定过于笼统简单,有的只有几个具体条文(例如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只有四个条文) ,多是给出几个粗略的方向性的规定,缺乏内容上、执行上、程序上的细节性规定,不利于对逃废金融债行为的规制,不利于彻底防范逃废金融债行为。配套的一些单行的民事法律法规中本身存在着缺陷和问题,在规制普通债权时尚存在法律漏洞和不足之处,则对具有特殊性质的金融债权的保护方面也就必然更为不利。   三) 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程序性配套制度不健全,使得即使实体制度设计很完美,也因为不具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而达不到预期的制度效果。关于逃废金融债权规制的专门立法内容多是一些原则性和目的性的条文规定,不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也就没有法律威慑力,导致其形同虚设。有些专门立法即使规定要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这些实施细则也多由各金融机构或金融监管分支机构以机构内部制度的形式自行制定、自行执行,不具有公开性、普遍性,效力极低。此外,民事诉讼法律领域中,过于机械取证和举证责任制度,使得金融债权人取证困难,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四) 缺乏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缺乏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惩罚力度不强,是债务人敢于逃废金融债权的成本性原因。在 中国的金融实践中,因为缺乏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或责任追究制度有漏洞,逃废债行为人很少被追究民事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更少。笔者认为,之所以逃废金融债权行为屡禁不止,就在于违法成本的计算问题,关键点就在于对违约行为的处罚太少,违约的收益太大,而且违约的收益大家可以分摊[23(PIu)。一方面,损失相当的民事赔偿原则体现不出惩罚性,民事违法成本等于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缺乏关于金融犯罪的完善规定,对逃废债行为人的刑事处罚往往缺乏法律依据,刑事违法成本也几乎等于零。当逃废金融债行为几乎没有任何违法成本时,债务人就会肆无忌惮地实施逃废债行为。因此,即使是在一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防止逃废金融债权的根本措施也是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处罚机制,带有惩罚性的巨额违约金制度和严厉的刑事处罚措施使债务人不敢逃废金融债权。   五) 司法执行领域出现的问题商业银行通过司法途径防范和遏制逃废债行为,是其保护自己债权实现的一个主要手段,而司法执行程序是债权保护的最后一道工序,其法律完善直接影响到了金融债权能否最终实现的问题。但是由于司法环境本身出现的问题,以及其外部政策环境的问题,目前银行业金融债权法律执行的效果不甚理想。第一,诉讼执行成本过高。执行费用成本与实际执行效果不成正比,使得许多金融债权人基于成本考虑而求助于其他的救济途径,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第二,司法执行没有完全独立。司法执行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受到来自各方的干预,特别是来自政府权力的干预。尤其是地方政府往往为了保全地方利益而选择牺牲银行债权,例如它们会直接授意法院进行破产清算,压制债权银行的申辩,干预其他机构对法院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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