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服务税政培训材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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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税政培训材料 第一部分 中介的存在和作用 第二部分 中介涉及的主要地方税费及发票知识介绍 第三部分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 中介(组织)的存在和作用 社会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个人相互之间的从事协调、评价、联系等专业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沟通政府、社会、企业、个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中介组织的作用是促进不同主体间的相互了解、协调、联系的一种社会作用。社会中介组织可以依照中介作用发生的场所划分市场中介与非市场中介两类,市场中介服务是依据社会公认的准则(一般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市场内的各类活动主体在交易中的行为进行权威性认定。非市场中介有一种中介作用是平衡社会利益冲突的,这类组织具有政治经济特征,国际社会往往称之为利益集团或者压力集团。企业家集团、劳工集团、宗教集团和职业、行业集团都归于此类。 能起到中介作用的组织有很多。例如大量的市场服务如信息沟通、社会协调、经济代理、咨询策划、法律服务、资产评估、账目审核、自己结算、广告传媒、交易组织、市场监督等等都可以起到市场中介的作用。而具有这些功能的社会组织有的是社团例如消费者协会,有的是企业,例如广告公司,有的是事业单位,例如市场监督管理所。即便一种服务例如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既有企业登记、又有事业登记、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法律援助中心)。再如慈善服务,当慈善机构从企业和社会筹来资金,赠送给需要的贫苦群众,就充当了企业和受赠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由此可见,社会中介概念下的社会组织,可以是营利组织也可以是非营利组织,可以是民间组织也可以是靠近政府的事业机构,可以是经济类组织,也可以是政治类或者宗教类组织。它涉及到所有的社会组织类型,既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法人、社团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事业法人,也有没有法人资格、不过在我国有合法地位的工会、企业家俱乐部、教会等未登记的社会组织。 第二部分 中介组织涉及的主要地方税 地方税概述 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组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收管理机构,分别管理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 地方税税(费)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基金、社保基金费等等。 中介组织涉及的地方税,主要有营业税金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水利基金、社保费等等。 第一章 营业税 第一节 概述 一、立法历程 1、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自1994年1月1日起,在我国全面改革了流转税制,实行了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存,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 2、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2008年11月1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40号令,公布修订后的新《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新《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新条例17条,新实施细则28条。 二、营业税的概念及特点 1、概念: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2、营业税特点:征税范围广、税源普遍;实行多环节、全额课税;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价内税;营业税在销售成本中列支(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二节 税收要素及政策规定 一、纳税人 (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条例1条) 1、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但不包括细则11、12条规定外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细则9条、10条)。 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如外国企业)等形式的企业。(国统字1992)344号) 2、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细则9条)。 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细则11条) (二)扣缴义务人 新营业税扣缴义务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条例11条) 变化:新条例取消了原来两项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删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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