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docVIP

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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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 为了促进小企业严格遵循《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做好自原《工业企 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衔接工 作,现对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 小企业在执行新制度之初,应当按照新制度中有关资产、负债的确认计量标准全面清查 资产和负债。对于清查出的损失,经企业管理当局批准(如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经有关 部门审批)后,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账务处理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 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材 料”等有关资产科目、“坏账准备”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 余额,包括原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以及在执行新制度之初按照有关规定核 查出的损失金额。 上述损失经批准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时,应先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利 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未分配利润不足以冲减损失,属于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公 益金的小企业,还应按可冲减的盈余公积相应冲减盈余公积。账务处理为:小企业应按照记 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余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 产损溢”科目;按可用盈余公积弥补损失的部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 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结转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应无余额,清查出的损失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不足冲减的部分,以负数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中反映。 二、账目调整 小企业应在上述核实资产的基础上,将有关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 (一)“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 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预付款项较多的小企业也可单独设置“预付账 款”科目,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 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小企业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投资的资金,如 原已记入投资等相关科目的,应将其金额转入“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股息”科目,核算小企业因进行股权投资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进行 债权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原制度没有设置该科目而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调账时, 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中相关金额转入新设置的“应收股息”科目,也可继续沿用“其他 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 新制度没有设置“应收补贴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应收补贴款”科目的余额转入 “其他应收款”科目。 (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小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时预计的短期投资 的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对于记入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三)“坏账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账准备”科目,但与原制度相比,核算方法有所变化。小企业对于执 行新制度时预计的坏账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调 账时,应将“坏账准备”科目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 溢”科目的坏账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四)“原材料”、“包装物”、“自制半成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材料”科目,将原制度中“原材料”、“包装物’’和“自制半成 品’’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了合并。调账时,应将“原材料”、“包装物”、“自制半成 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科目,也可继续沿用“原材料”、“包装物”、“自制半成 品”科目进行核算。 (五)“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资”科目,以核算小企业已支付货款但尚未运抵验收入库的材 料或商品的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小企业,可另行设置“物资采购”及“材料成本 差异”等科目进行核算。调账时,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小企业,应将“材料采购”科目中已 运抵验收入库的部分转入“材料”科目,将已支付货款但尚未运抵验收入库的部分转入“在 途物资”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小企业,应将“材料采购”科目的余额转入“物资采 购”科目,也可继续沿用“材料采购”科目进行核算;“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余额直 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六)“低值易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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