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度大学校院师资培育中心评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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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度大學校院師資培育中心評鑑 概況說明書 學校名稱: 受評單位評鑑類科:□幼稚園  □國民小學 □中等學校 □特殊教育 單位主管簽名: 簽名日期 校長簽名: 簽名日期 中華民國95年 月 日  95年度大學校院師資培育中心評鑑概況說明書 填表說明: 1.概況說明書著重事實陳述,故內容以精簡為主,並以不超過頁(含附件)為限。 2.如所需佐證資料過於繁多,請於說明書中註明「本項資料於實地評鑑時提供查閱」。 3.概況說明書中註有【★】者,受評學校於填寫資料時可免附附件說明,但務必於實地評鑑時,提供相關細目資料或紀錄,供委員查核。 4.如有特殊情況,或單位不適用某些項目,請於相關欄位內註明【無】並說明理由,但不得擅自刪除該評鑑項目。 5.請依照規定日期繳交概況說明書至負責評鑑業務之單位彙整,逾時不受理。 壹、教育目標與發展特色(5%) 一、師資培育中心之近中長程發展目標與辦學特色 註: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二條:「各大學依其發展特色及師資培育需要,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核准設立師資培育中心。」 二、師資培育中心整合學校內部相關資源之情形 三、師資培育中心與教育相關機構之互動和合作情形 註1:師資培育法第十五條:「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有實習就業輔導單位,辦理教育實習、輔導畢業生就業及地方教育 輔導工作。前項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修機構及學校或幼稚園共同辦理之。」 註2:師資培育法第十九條:「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一、單獨或聯合 設立教師進修機構。二、協調或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各類型教師進修課程。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社 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前項第二款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專責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 貳、行政組織、定位與運作10%) 評鑑項目 92學年度 93學年度 94學年度 □中心專任教師 □其他系所教師兼任 如為兼任,其原職為 __________________ (請填單位及職稱) 姓名 , □中心專任教師 □其他系所教師兼任 如為兼任,其原職為 __________________ (請填單位及職稱) 姓名 , □中心專任教師 □其他系所教師兼任 如為兼任,其原職為 __________________ (請填單位及職稱) 四、行政 人力 類別說明 人數與 姓名 業務執掌說明 人數與 姓名 業務執掌說明 人數與 姓名 業務執掌說明 中心專任職員/助理 【★】 【★】 【★】 與研究所或其他單位合聘 【★】 【★】 【★】 專任工讀生人數及總時數(每週) 【★】 【★】 【★】 五、師資培育中心各委員會運作之情形 (事實說明) 【★】 六、師資 培育中心相關辦法與規定 (一)中心設置辦法 註: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四條:「各大學經核准設立之師資培育中心者,其組織及運作 等相關規定,應於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 (請檢附辦法,並於實地訪評時提供相關會議紀錄) (二)中心教師評審及升等辦法 【★】 (請檢附辦法,並於實地訪評時提供相關會議紀錄) (三)招生遴選及修讀等辦法 註1:師資培育法第九條:「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定。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註2:師資培育法第十八條:「師資培育之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並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註3: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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