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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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监管业务 第一部分 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 一、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审核 (一)事项范围 山东辖区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须经山东证监局核准。 (二)审核依据 《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核文件内容与格式要求》。 (三)应具备的条件 1、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2、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3、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1)《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3)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4)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正式件一份,加盖公司印章,两页以上材料须加盖骑缝章;另附加一份正式件扫描的电子版PDF格式) 1、证券公司出具的任职资格申请正式文件; 2、申请表(可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下载); 3、证券公司或股东单位的书面推荐意见:(1)股东单位推荐的董事、监事由股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证券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证券公司出具推荐意见;(2)推荐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拟任人是否存在《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②拟任人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自律组织规则的情况;③拟任人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诚信表现;④拟任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⑤拟任人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4、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5、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拟任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 6、工作经历证明: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证明(曾任职单位证明或鉴定意见); 7、中国证监会及山东证监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五)申请审核程序 1、证券公司向山东证监局提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申请,并在机构监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2、山东证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山东证监局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出具是否核准决定; 4、山东证监局对决定事项或不予决定事项在证监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5、证券公司应当自拟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上述人员未在证券公司任职或履行相关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并经山东证监局认可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6、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在同一公司相互改任,其原任职资格不失效。但应在公司任免其职务决定之日起5日内,公司将人员变动情况及职责范围在公司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山东证监局报告。 二、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 (一)事项范围 山东辖区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须经山东证监局核准。 (二)审核依据 《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核文件内容与格式要求》。 (三)应具备的条件 1、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2、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3、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5、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6、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1)《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3)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4)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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