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_完整版.docVIP

石景山区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_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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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 程序 标 准 时限 承办 依据 申请 对象范围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受理 对于有效的申请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 受理送达岗 收费标准 答复 应当公开 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受理送达岗 不予公开 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政府信息不存在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一、石景山区重点对外参观单位的设立、调整审批规程 程序 标 准 时限 承办 依据 申请 对象范围 具备充分展示石景山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的区属各有关单位 9 个工作日 申 办 单 位 《关于加强北京市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京办[1997]12号)、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办、市港澳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下放外事和港澳工作职责的通知》(京外办发[2002]20号) 办理条件 具备对外开放、接待外宾参观条件;具备外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具备具体接待人员名单及本单位简介。 受理 查收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本单位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及具体接待人员名单; 3、本单位的简介材料(情况介绍); 4、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函。 区外办 受理通知 收费标准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定 材料审核 区外办本岗位负责人审核→现场核查 区外办 决定 区外办主任审定 送达 回复 告知申办单位 区外办 公示 二、石景山区所属单位建立对外友好交流关系审核规程 程序 标 准 时限 承办 依据 申请 对象范围 具备建立对外友好交流关系条件的石景山区所属各有关单位 12个工作日(不含区政府审批时限) 申 办 单 位 外交部转发全国友协《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外发[2005]12号或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修订后的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外发[2005]233号)];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办、市港澳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下放外事和港澳工作职责的通知》(京外办发[2002]20号) 办理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建立对外友好交流关系的条件成熟,有实质性交流; 3、双方单位开展友好交往1年以上,有固定交流项目并组织互访; 4、双方建立友好交流关系会推进本单位工作开展和增进友好交流关系的发展。 受理 查收材料 1、由申办单位起草的关于建立对外友好交流关系的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办单位名称、申请建立友好交流关系的理由等; 2、建立对外友好合作关系协议文本(草案)(样本附后附件1); 3、双方单位的简介材料; 4、申办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函; 5、双方开展交流基本情况的材料; 6、以上材料请提供一式五份。 区外办 受理通知 收费标准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定 材料审核 区外办本岗位负责人初审→区外办主任审核→上报区政府审批 区外办 决定 区政府审批 区 政 府 送达 回复 告知申办单位 区外办 公示 附件1 石景山区所属单位建立对外 友好合作关系协议书文本(草案)样本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名称)与 ××国××(单位名称)建立友好交流合作关系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名称)和××国××(单位名称),根据中×两国建交(公报)原则,为了进一步巩固并发展与××(单位名称)与××(单位名称)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双方××方面事业的发展,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建立友好交流合作关系,并进行以下交流。 一、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促进××交往和××往来,积极开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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