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培训20120208.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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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培训20120208.ppt

合同法 培 训;合同法;概 要;合同风险防范;第二章 合同的法律理论;合同主体:;二、合同訂立的流程;2、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希望他人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符和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内容的约束。 EG:新鲜的正宗山东红富士苹果5块钱一斤 3、什么是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EG:好的,给我来十斤。 ;4、新要约——谈判过程 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品质、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EG:老板,四块五角钱一斤卖不卖?;三、合同生效;3、合同无效与撤销、变更;四、合同履行;2、合同履行的抗辩——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适用条件: A、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债务 B、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顺序,且双方的债务均已到了清偿期 C、对方未履行债务 EG:例如刚才讲的卖苹果的例子中,卖苹果的与顾客之间就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条件: A、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B、有先后履行顺序 C、先履行一方违约 EG:还是刚才的例子中,如果刚才的那个顾客要是想买2吨的话,他们之间约定:在顾客向卖苹果的支付了一万元购买款后,卖苹果的在五日内向顾客发送2吨新鲜的山东红富士苹果。;(3)不安抗辩权 己方作为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时 ,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 条件 A、有先后的履行顺序 B、对方的财产或信誉状况恶化,可能危及己方的利益。 C、己方必须有充足的证据 D、己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对方未到清???期。 EG:还是刚才的例子中,如果刚才的那个顾客要是想买2吨的话,他们之间约定:在顾客向卖苹果的支付了一万元购买款后,卖苹果的在五日内向顾客发送2吨新鲜的山东红富士苹果。 ;五、合同担保;1、保证: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 (1)、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顺序性}:先债务人后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选择性}:债务人与保证人任选 (2)保证合同的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G:找银行贷款;2、定金: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1)定金条款表述:甲方(缴纳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的执行,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2)定金不得超过标的额的20% (3)定金不同于订金、保证金、预付款。 EG:在刚才那个买卖红富士苹果的例子中,买苹果的顾客向卖苹果的小贩支付了2000元人民币的定金。;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而非“订金”,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3、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提供财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抵押权的设定: A、形式 B、当事人 C、抵押合同 D、抵押物 登记要件主义(车、房) E、抵押公示 登记对抗主义; 4、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与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5、留置:是指债权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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